(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扣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申请人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出示本人执业证书。
(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如等);
2、有关证据或材料。
(四)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商号)、住址、工作单位、年龄、民族,企业应写明工商登记号;
2、被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
3、申请复议的事实与理由;
4、其他有关情况。
(五)行政复议申请未被接受的,将在提交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
(六)复议申请被依法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组织应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有关材料,接受调查。
(八)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列明查阅材料名称。代理人查阅上述材料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申请人或第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出示本人执业证书。
(九)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要求,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复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无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延长30天作出,并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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