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2:05 480 人看过

【阅读全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4、[用地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5、[规划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是指拆迁人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拟订的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办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7、[占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拆迁人拟订的拆迁实施方案,需要时,可以征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意见。

8、[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或者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占地拆迁实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5: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市安监局拟定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市房产局、市安监局2007年6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行房屋拆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23-06-05
    44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土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证书年检的范围:1999年4月1日以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土地证书年检程序:(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部门自检;(二)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申报查验;(三)土地登记部门实地检查、验证。三、自检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8月底,为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土地土地登记部门自检阶段(一)用地单位及其他土地权利人自检的内容如下:1.领取土地证书后转让土地,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2.出租(含出租房屋建筑物连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否进行了了他项权利登记;3.土地证书记载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一致;4.土地证书记载的内容有无遗漏或不准确之处。用地单位和其他土地权利人应在8月16日至8月31日之前到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拆迁公示制度,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结果的公平公正,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和《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四月十日关于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一、公示内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需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拆迁中有关内容列入公示栏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栏公示内容如下:1、房屋拆迁许可证;2、拆迁政策;3、拆迁补偿、补助标准;4、产权调换房源,包括房屋坐落、房号、面积、楼层、套型、朝向、评估总价、交付期限等,并应附有平面图;5、拆迁工作流程;6、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7、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住户的评估补偿安置(含安置面积、补偿金额)、补
    2023-07-04
    288人看过
  • 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全区较好地完成了一批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和工业区开发项目前期的房屋拆迁任务。但是,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部分基地的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拆迁工作"五项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通知》
    2023-06-10
    412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局有关处室: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防止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现就征地补偿款监管比例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款总计两亿元以内的(含两亿元),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凡超过3个月领取市政府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百监管;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五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五十在40天内全额支付的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起,51—70天内领取征地批复的,对征地补偿款实行百分之七十监管,同时征地单位必须出具对其余百分之三十在30天内全额支付书面承诺书,方可领取征地批复;凡在自市政府批准
    2023-04-22
    146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经1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一、扩大对象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级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级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符合上述2、3条件的,解决方法均采用实物配租形式(本人提出租金配租也可以)。二、配租面积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三、配租标准1、调整租金配租标准(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
    2023-06-10
    22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印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直、国管、总后、18个区县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1.进户线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4.楼内配电干线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COSψ取值0.9,K取值0.5-----------------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廉政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交易管理所:为了切实加强廉政建设,现将《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廉政措施》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廉政措施一、四坚持(1)坚持依法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2)坚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徇私情。(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做到廉政为民、勤政为民。接待来访要礼貌待人、态度和蔼,满腔热情,耐心解答。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草率。(4)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调查情况时,建立二人以上出勤制。二、五不准:(1)不准用公款吃喝,到单位联系业务开展工作,必要时按规定吃工作餐,并应交纳伙食费和粮票。(2)不准接受外单位或交易双方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礼物和收受回扣、佣金。(3)不准假公济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4)不准擅自解答重大政策问题和自作主张,随意许愿。(5)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保卫国家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制定的《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五日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和《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63号),结合实施《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张政发[2004]78号)的实际,现明确如下补充意见:一、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其区位补偿金按应享受宅基地每户135平方米计算,每户定销房基本面积按94.5平方米计算,享受定销房安置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二、市区杨舍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区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采取拆迁定销房安置的,每户按94.5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土房管局房山区集中供热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的《房山区集中供热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房山区集中供热的实施意见(区国土房管局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城市化进程,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降低我区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实现市政府下达我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43%的目标。经区政府同意,对府前广场环保监测子站周围9平方公里范围内(良乡中路以北、西路大街以东、京广铁路以西、京石高速公路和广阳路以南)分散的燃煤锅炉房进行取缔或改造,实施联片集中供暖。现就我区实施集中供热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中联片供暖规划府前广场环保监测子站周围9平方公里范围内现有规划保留的集中锅炉房3座(吴店锅炉房、政通路锅炉房和文化路锅炉房),分散锅炉房约34座。对现有34座分散锅炉房要进行取缔或改造。(一)取缔方案。按
    2023-06-10
    42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
    2023-07-04
    30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
    2023-04-22
    147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了规范我市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建立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制度,推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下发的《财政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办法》(财规字〔2000〕23号)精神,制定《北京市地方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财政性住房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改革资金和市、区(县)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1.财政预算中原由计委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划转资金;2.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购房补贴支出;3.市、区(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维修、管理的补贴资金。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改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
    2023-06-10
    312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中几个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本市土地管理基本上走上了法制轨道。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大文件中提出的“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和“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明电(92)13号紧急通知的要求,依法全面管好用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每寸土地。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就土地执法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全市土地统一管理问题(略)二、关于“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问题(略)三、关于农村土地范围问题农村土地,大量是集体所有的和一小部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由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不存在代的问题。四、关于土地确权发证盖章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土地确权发证工
    2023-06-10
    6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原文内容?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关于集体户口拆迁的政策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6
      因每个地区的房屋拆迁规定不同,所以北京地区拆迁集体户口有以下标准: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
    • 北京市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法律流程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12
      1、用地批准文件;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2、规划批准文件; 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拆迁实施方案;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
    • 拆迁是否可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5
      城市房屋拆迁,目前的首要依据是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楼主所称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以不可以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一般地方政府就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都会出台跟国家法律、文件相配套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当公开,可以在政府网站上查阅,建议楼主研究一下你们当地的配套文件。从经验来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首先是政府结合拟拆迁房屋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提出房屋拆迁安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