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后报案被拒赔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并将第三人撞伤。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但是,事故发生3天后,史某才拨打**公司的报案电话。
2006年9月18日,**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此案拒赔。
结果
被保险人终审胜诉
因为平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史某将**公司告上西城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做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原因
保险公司做法有违公平
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的宣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并没否认“保险公司制定48小时的强制报案时间是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查清事实,确认损失的目的”。但如果车主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能够表明事故发生的情况,就不应再予局限,否则就会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商报记者郭莹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车险律师认为,在各类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普遍存在。除了车险中强制规定报案时间外,在有些人寿险中,保险公司还会单方面要求被保险人须到其指定的医院就医,否则不予赔偿。但投保人对这些条款提出质疑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行业惯例为托词。但实际上,这些条款严重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违反了保险活动公平互利原则。这些条款实际上只是保险公司这些垄断行业的人为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表示,因适用格式条款合同已在保险行业形成集体行动,投保人无法抗拒只能与之签订。但投保人可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判定保险公司更改或是删除这些条款,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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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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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属不属于霸王条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5-13我认为,银行调整利息,虽然是根据国家的规定,但是,绝对不是“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修订时,曾经考虑将“情势变迁”纳入。但是,没有获得一致的同意。所称“情势变迁”,就包括了政策改变。 我的观点是:约定的利息,是一个不变的利息。除非在签约时约定“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请您看一看您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是双刃剑。你有可那从中受益,也可那从中受害。 假如没有这样的约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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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合同霸王条款规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6合同霸王条款无效,因此不需要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的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