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军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3:10:10 356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62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应军(自称),假名李伟,男,19岁,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原籍。因本案于2004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应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0月14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11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应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应军于2004年6月15日20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前进路市一汽公司公共汽车站附近,乘途经该处的被害人杨毅琳不备之机,抢去被害人手上的三星牌E708型无线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180元)。得手后,被告人李应军在逃跑中被治安队员抓获。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毅琳的陈述及其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证人李浩森的证言,赃物照片,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李应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的规定,以犯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应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诉人李应军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法院庭审时已由公诉人当庭公开列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

对于上诉人李应军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李应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所作出的判决,罚当其罪。上诉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应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审判决认定李应军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振中

审判员黄顺

代理审判员马建中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建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2: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李世辉、吕华忠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607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世辉,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大坡镇天堂村天一组(自报)。因犯抢夺罪于2003年3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华忠,男,1979年12月2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初中文化,个体菜贩,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马冈村委会马南组南塘路南边街并九巷2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世辉、吕华忠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2
    2023-06-11
    391人看过
  • 李彬、刘书安抢夺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原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彬,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米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7月27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宁,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书安,曾用名刘安文,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2年8月4日被拘留,2002年8月22日被逮捕。现押原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荣文,新乡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彬、刘书安犯抢夺罪,于200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2023-06-11
    278人看过
  • 李树忠、林扬升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树忠,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马宁镇苏沙村委会大沙组339号。2003年8月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扬升,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马宁镇,初中文化,无业,住怀集县马宁镇新龙村委会新村297号。2003年8月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树忠、林扬升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1月18日作出(2003)佛禅法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树忠、林扬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
    2023-06-11
    406人看过
  • 肖岳峰、李武顺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佛刑终字第24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武顺,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冷水井乡李家湾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曾用名肖厚军),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田县田家乡周家洞村。200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岳峰、李武顺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3月8日作出(2004)三法刑初字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
    2023-06-11
    121人看过
  • 李东海、赵伟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一中刑终字第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海,男,26岁(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六股道村利民胡同29号;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前罪的缓刑,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伟,男,32岁(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一街村二区83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东海、赵伟犯抢夺罪一案,于二○○六年
    2023-06-11
    344人看过
  • 李杰华、刘付福林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佛刑二终字第178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付福林,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清耳村马老田队1-1号。2005年10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杰华,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环市南路68号。2006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杰华、刘付福林犯抢夺罪一
    2023-06-11
    190人看过
  • 被告人李继芳抢劫夺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绰号“方别”),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朝阳居委会。因涉嫌犯抢劫罪,2008年8月5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9月8日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押湖南省娄底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继芳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娄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继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凯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
    2023-06-11
    440人看过
  • 王海军、王学东抢夺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张刑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3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怀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8月9日被刑满释放。2005年2月4日因涉嫌抢夺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怀来县大黄庄镇大黄庄村。2004年5月17日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东、王海军犯抢夺罪一案,于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5)怀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学东有期徒
    2023-06-11
    474人看过
  • 赵继光、杨淼、李双专、谢占华抢夺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光,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杨胖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5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淼,小名小亮,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刘宗铺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双专,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前蒲泊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2023-06-11
    499人看过
  • 何向群、郭燕军抢夺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赣中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大余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燕军,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汝城县南洞乡育才村十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向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汝城县城关镇西正街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向群、郭燕军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5)余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燕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
    2023-06-11
    158人看过
  • 刘琦、彭卫军抢夺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一中刑终字第364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琦,男,24岁(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龙头村。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卫军,曾用名彭聪,彭冲,男,21岁(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地区仪陇县马鞍镇大垭村。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
    2023-06-11
    410人看过
  • 李腾云抢劫案
    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009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腾云,男,25岁(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东街19号内3号,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都市芳园1-4-40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心月,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腾云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平,被告人李腾云及其辩护人刘心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腾云预谋后于2007年8月2日2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租乘李伟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东三旗村南街东侧向北的路口附近时
    2023-06-11
    455人看过
  • 李金旗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旗,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范集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旗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李金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金旗在本市丰台区黄土岗风格与林小区二期工地12号楼1单元5层,盗窃楼内电缆线2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被工地负责人谢家前发现,被告人李金旗为逃跑将被害人谢家前左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查
    2023-06-11
    458人看过
  • 李大伟抢劫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男,现年27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尉氏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河南省尉氏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大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荔法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审核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李大伟与同伙\东北\在本市芳村客运站前的人行天桥上,见被害人方传标手提密码箱经过,\东北\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密码箱,并说是密码箱碰到了他
    2023-06-11
    14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偷窃、抢夺、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7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 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
    • 抢夺罪怎么处罚,抢夺罪应该怎么处罚,抢夺罪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31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客不备,公开抢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抢劫罪量刑: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我国刑法对抢夺军用物资罪的立案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8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1项规定:“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盗窃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抢夺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凡涉嫌抢夺武器装备的,应予立案。盗窃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军用物资的行为。抢夺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来人不备
    • “战时抢夺居民财物罪”与“军事抢夺财物罪”的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22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