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了引起普遍关注和争议的《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该《规定》动员公司的“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而辞职的“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尚为客观的赔偿。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华为方面又表示,长达一个多月的“辞职门”事件结束,绝大部分辞职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据说,这次企业文化的改良运动中有100多人没有得到华为的续约。华为此举被许多人指责是为了逃避公司的社会责任和规避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有侵犯职工权利之嫌。
《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的误判
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试图通过保护劳动者来实现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确,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也出现了许多血汗工厂、黑砖窑之类的问题,整个社会都在进行重新思考和调整。在和谐社会的鼓召下,保护劳工、保护弱势群体的呼声日高。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不能不受到影响,最后实行的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在立法过程中,也缺乏充分博弈。一些人认为,在该法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充分听取了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弱者的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而企业的发言权有限,甚至有人认为,现实中企业居于强者地位是导致立法“矫枉过正”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许多参加该事件争论的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对立意识非常浓重,因为很多制定者都认为过去一直是强资本弱劳工,而现在扶持劳动者就必须抑制资本,而事实上,许多时候,劳资双方更是双赢关系,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因此,在保护劳动者(当然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正当权益的大前提下,仍有必要维持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寻找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平衡点,在劳工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反思一:企业应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
华为事件从侧面表明,我国现时期法的实行难问题的确非常严重,不是难在制定后不能实行上,而是难在不能被正确理解而得到正确实行上。这个问题不消解,所制定的法,所设置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就无以实现其价值,立法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法制的完备和法治国家的建立更难以实现。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将会随着其法律的实施不断加以修订完善,而企业也应当主动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国短期劳动合同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的一个特点。劳动力低成本在劳动力资源充分的中国是一个优势,不能轻易放弃,但是劳动力成本低到什么程度,持续多长时间,需要认真思考。《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重大历史转型,也就是说,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光国内外不允许了,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企业的发展已出现新趋向,整个市场恐怕也将面临着洗牌,谁能适应这一点谁就能有发展,有竞争力,这个严峻的挑战企业应该注意把握,企业思想观念不能还停留在片面强调“效率优先”的阶段,更不能过多地依赖从劳动力身上赚取利润,应当认识到,建立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已成为企业转型的必要选择。
反思二:《劳动合同法》应尊重企业
劳动合同法草案关系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普通百姓的关切,在立法时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以便通过法律手段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意很好,用心也很良苦,但越是这样,越要防止好心办坏事。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劳动合同法》必将会随着法律实践的深入、利益攸关方的博弈、实际效果的检验而不断加以改进。毕竟,社会在进步,也日益复杂,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但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劳动合同法》应当通过依法调节涉及“劳动”中的各方关系,来为既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又为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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