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通则》和实践中掌握的通则,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投资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名义投资者受实际投资者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在追究股东责任时,名义股东应当以实际股东的出资承担民事责任;在需要追究实际股东责任时,实际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足部分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当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冲突时,一般不主动确定实际股东的身份。根据《公司法》,可以确定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对于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股东身份诉讼来解决。确定哪个股东对债权人负责有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当名义股东不能承担责任时,才有可能查明实际股东的身份,确定实际股东的民事责任
首先,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责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由于母公司的特殊地位,对其子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控制权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应该对子公司的行为负责
其次,资产和交易的混乱。主要表现为:公司与股东的财务记录、账目不分离;股东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公司不符合正常设立程序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第三,组织混乱。如“一套团队两个品牌”的员工,无视公司的法定形式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在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第四,滥用公司形式。这意味着,当股东以公司的形式逃避其合同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视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违背了法律正义的价值。因此,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另外,对于哪些案件属于滥用法人地位,本文也有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做些了解。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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