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求偿的权利应符合哪些要件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5 12:52:16 391 人看过

一、代为求偿的权利应符合哪些要件解析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2.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4.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得超过已经给付的赔偿金额。

《民法典》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1.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

3.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从实务上考察,确立代位权,被保险人可以从向责任人(第三人)索赔的争讼中解脱出来,而将之转移给保险人去进行。另一方面,确立代位权,保险人也可从代位求偿中得到营运资产上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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