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制度的若干立法盲点及克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0:30:54 369 人看过

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退伙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盲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欠妥当,在转化上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一、新法对退伙制度的完善

(一)补充了两种法定退伙情况

新法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补充了两种法定退伙(也称当然退伙)情况。一种是法人合伙人的退伙制度,一种是因合伙人丧失法定或约定资格而退伙的制度。新法拓展了合伙人的范围:由自然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2]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外,[3]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可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相应地,新法也必须对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退伙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新法第48条补充了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情形作为合伙人当然退伙的第三种情况。另外,在我国,一些特殊行业的经营需要具备相关资格,否则即为违法经营。如果合伙企业的经营是以合伙人具有相关资格为前提,则合伙人相关资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难以为继。因此,新法第48条也补充了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须当然退伙的情况。

(二)完善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退伙制度

原合伙企业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退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未作规定。新法由于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为了强化合伙组织的独立性与稳定性,为合伙期间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设计了一条新的投资途径——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新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三)完善了合伙人的继承人继承合伙身份的制度

新法同旧法一样,首先规定了继承人合伙身份的一般取得制度: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当然继承。但新法对继承人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况作了更完善的规定:原只限于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情况,现增加了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补充了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的处理: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4]

(四)新增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制度

因为新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中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合伙人,因此,在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外,新法也新增了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制度:[5]对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伙情况、退伙后对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以及有限合伙人合伙资格的继承和承受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新法退伙制度尚存的立法盲点

(一)普通合伙的退伙制度存在的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条件和程序有欠妥当

2.普通合伙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程序也存在与上述同样的问题

3.未对因偿债退伙的当然退伙人的债权人的入伙提供简便通道

(二)有限合伙的退伙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有限合伙的精髓在于糅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和制度价值,然而,优点同时也是缺点,有限合伙较之公司和普通合伙而言,多元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很难兼顾和平衡,有时难免顾此失彼,在有限合伙的退伙制度上就出现这样的问题。

新《合伙企业法》未充分认识到这一差异,对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制度作了与普通合伙退伙大致相同的规定,使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新《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8条。第7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即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外,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制度与普通合伙人完全相同。

当然,新法还是注意到二者的差异,如关于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制度中就没有普通合伙人的协议退伙、声明退伙、除名退伙的规定。

三、克服新法退伙制度立法盲点的若干建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在普通合伙人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民事行为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对原合伙人来说,并不是一个纯粹受益事件(有限合伙人须以出资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在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的问题上,除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外,还应征得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则不能转为有限合伙人。

因此,建议将新法第48条第二款修改为: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及该合伙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及该合伙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二)普通合伙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同理,普通合伙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转化为有限合伙人,也应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因此,建议将新法第50条第三款修改为: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及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及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三)修改第48条,为合伙人的债权人入伙提供便利通道。

从有助于合伙组织的稳定性和成本节约角度考虑,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时,法律宜对其对应的债权人的入伙问题提供一个简便的通道。如果债权人与其他合伙人愿意,可直接让债权人成为新的合伙人。建议在第48条增加一款或单列一个条文:因第48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情形而成为当然退伙合伙人的债权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和该债权人一致同意,该债权人可以成为新合伙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5日 05: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退伙相关文章
  • 创制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的若干构想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单位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不争的立法现实,此前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论争已告尘埃落定。但是,由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种类、量刑情节等刑罚适用制度都是建立在处罚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的,对于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量刑情节如单位累犯等问题仍无明文规定,致使实践中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同单位犯罪作斗争。因此,本文作者不揣浅陋就其中的单位普通累犯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能否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将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纳入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65条确立了普通累犯制度,其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此为普通累犯之规定。对于单位能否构成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刑法学界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有持肯定意见的,有持否定意见的,更多的学者对此则
    2023-06-11
    315人看过
  • 有关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表明,在我国,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必须辅之以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存在着混乱现象。为此,本文试就我国撤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一探讨。一、撤诉的时间限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申请撤诉的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常认为,在被告就该案提出实质性的答辩前,原告可以自由撤诉,在这之后撤诉须经被告同意或法院允许。我国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请撤诉时间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为宣判前,由此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允许原告在辩论终结后还可撤诉,就会给原告为避免败诉风险而提供了合法机会。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查清,谁是谁%b
    2023-06-11
    84人看过
  • 行政起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行政起诉权是现代宪政国家公民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现行行政起诉制度忽视起诉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混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起诉证据规定不明确,当事人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参与,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保障国民行政起诉权的需要。应遵循诉权保护、程序正当、司法最终三大理念,走出庭审中心主义的误区,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关键词】:受案制度起诉条件程序保障法治的终极目标之一就是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一个纠纷能否顺利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各国普遍重视公民的诉讼权。事实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近现代司法的最高理念或最高原理,是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诉讼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首先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即起诉权,让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
    2023-06-06
    231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对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考量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起诉股东的资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滥诉,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上进行了限制,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1、持股期间的限制。美国采取“同时拥有股份”原则,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从被告对该公司实施侵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决之时都持续拥有公司的股票。该原则意在防止有人在获知公司遭受侵害之后故意买入股票而通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日本和我
    2023-06-12
    383人看过
  • 环境合同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合同制度本是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但近代合同制度在其沿革中,已经超出民商法范畴,扩展到法律的各部门和法学各领域。合同涵盖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外延扩大而导致内涵减少,合同已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法在协调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国家管理意志与私人性所要求的个人意志时,可以借助合同这一外在形式,建立统一的环境合同制度,以实现环境法的目标价值。在环境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环境使用权交易、旅游资源利用、水权转让等利用合同制度的作法。对这些法律现象的研究如果能够整合合同制度理论和环境法理论并加以抽象、深化,无疑将极大的完善环境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也将促进环境法的实践发展。一、环境合同的外观与内核(一)合同形式:环境合同的外观契约自由是近代合同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但是,契约自由作为一种理想,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与现实生活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是近代的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自由竞争理念为其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现代
    2023-06-08
    102人看过
  •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
    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遗留下一些问题,导致实践中大量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得不到根本的治理。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对人权状况和司法改革日益关注的大背景下,我国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律师权益保障、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等问题将成为此修改的主要方面。关键词律师权益;强制措施;证人出庭;刑讯逼供;辩诉交易;刑事和解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背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现在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议程,但是近期出台的可能性仍不是很大。《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和讨论近几年来非常热烈,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上修改的一个延续,是再修改。(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的成绩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不容易,也引起了很大反响。那修改解决了中国刑诉法的一些重大问题,比如强制措施改革、律师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审判方式的改
    2023-06-11
    313人看过
  • 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有什么缺点
    【合伙】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中国创业投资立法的最大特点-地方立法推动中央立法。由于创业投资在中国的发展时间较短,业内人士(包括立法者)对其认识不一,导致立法更为滞后,因此初期并未出现较高层次的立法。创业投资的发展需要制度创新,为推动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地方就只得先于中央统一立法进行地方立法。最终,地方立法的增多与成熟促使中央进行统一立法。这个过程中,地方性创业投资立法势必受到整个中国法律体制的限制,实践操作困难。中国的有限合伙立法正是面临如此困境。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立法对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确认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有限合伙的肯定。应当承认,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市场主体立法或者民事主体立法的一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理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法律做出规定,而不应由地方性立法做出规定。地方性立法突破现行立法、确认有限合伙法律地位的做法,固然不合法治精神,侵害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
    2023-06-12
    372人看过
  •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一)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问题。在如何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问题上,各国做法不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对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的划分,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对如何确定量刑通常也没有具体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定罪量刑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二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三)二次量刑建议问题。所有案件均规定在移送法院时必须移送量刑建议书,赋予出庭的公诉人自由裁决权,由公诉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证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自行针对量刑作出补充说明。(四)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完善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二是法庭辩论要更加透明和公正,切实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发表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是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化
    2023-06-01
    71人看过
  • 假释撤销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假释撤销制度集中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该条的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本文对假释撤销的条件,撤销后数罪并罚以及刑期折抵三个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应如何完善法律规定的具体意见。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即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我国刑法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
    2023-06-11
    74人看过
  • 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进而影响到法庭庭审质证的正常进行。本文拟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若干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一、鉴定人出庭的现状调研发现,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在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案件有173件(法院法医鉴定的有83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的有90件),其中鉴定人出席参加庭审质证的仅有2件,可以说,绝大部分的鉴定人都不出庭。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客观存在的。首先,鉴定结论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就无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从而使其所享有的质证权落空,并且影响了法庭庭审质证的正
    2023-06-06
    286人看过
  • 中国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若干特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按照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
    2023-04-24
    363人看过
  • 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1994年开始制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的体例作了部分调整,内容也进行了充实。但是亦存在诸多不足,从初稿的193条到现在的136条,正式通过的破产法删除了个人破产、非商业组织破产、简易程序等内容,由于条文规定内容较为原则、抽象,因此在实践操作中也需要司法解释一类的规定来进行指导。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新破产法同时规定了较为先进的内容,其中尤以管理人制度最为突出。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不但用专章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自破产受理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止,在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以及和解程序中,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收集、处分及拟订变现、分配方案等事
    2023-04-21
    472人看过
  • 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现行破产法尚存在诸多缺陷,必须对破产立法的基本原则、破产立法的名称选择、体例结构、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关键词:破产法;基本原则;主体中图分类号:DF41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302106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结束了我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我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破产法律机制不仅填补了我国的立法空白,带动了诸如企业法、社会保障法、法人和被申请破产的资格;独立的程序决定权和选择权;独立的和解与重整决定权;等等。这些重要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应当能够独立行
    2023-06-06
    183人看过
  •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
    进入21世纪,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城镇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城镇企业亟需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则宜单独立法,建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新制度。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据有关资料显示,预计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数2003年将达到9000多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预计到2015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在21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我国老年人口将由占世界人口1/5逐步提高到1/4.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
    2022-04-14
    154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退伙
    词条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两大类。自愿退伙,也称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单方的退伙意愿而终止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企业的单方... 更多>

    #退伙
    相关咨询
    • 立的问题。涉及若干张银行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
    • 对必并制罚金刑立法的若干建议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据此可知,若在期满时仍存在有钱拒不缴纳的情形,强制其缴纳不违法。
    •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若干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21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
    •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制度若干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管理办法,国家赔偿金作出赔偿的的情形如下: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是否有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目前有效,但是具体规定与后面公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面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