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00:10:18 11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房改项目的企业职工(简称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简称出租人)租用住房后因严重违约需要将其迁出房屋的强制执行。

第三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履行本规定,服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后,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五条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发出书面履约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动履行或自觉改正。

(一)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空关住房在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严重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六条承租人超过履约通知规定期限拒不履行合同或改正其违约行为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督促承租人限期履行合同`出租人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承租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用处理后仍不履约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发出书面腾房通知,限期腾出住房。原承租人应当按期退出房屋。

第九条承租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腾出住房,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第十条出租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租赁合同及其公证书;

(二)承租人违约的证据及出租人发出的履约通知;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意见书;

(四)承租人逾期不腾出住房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原承租人确实不能自行解决住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租住由政府提供的简易住房,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死亡、调离本市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住房使用权的,原租赁关系自行终止,其无住房使用权的同住人应于三个月内腾出房屋交还出租人。拒不腾出房屋,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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