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迁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00:10:18 113 人看过

第一条为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房改项目的企业职工(简称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简称出租人)租用住房后因严重违约需要将其迁出房屋的强制执行。

第三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履行本规定,服从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后,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五条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发出书面履约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动履行或自觉改正。

(一)违反租赁合同规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空关住房在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住房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严重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第六条承租人超过履约通知规定期限拒不履行合同或改正其违约行为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督促承租人限期履行合同`出租人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承租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调用处理后仍不履约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第八条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发出书面腾房通知,限期腾出住房。原承租人应当按期退出房屋。

第九条承租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腾出住房,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第十条出租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租赁合同及其公证书;

(二)承租人违约的证据及出租人发出的履约通知;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调解意见书;

(四)承租人逾期不腾出住房的证据;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原承租人确实不能自行解决住房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租住由政府提供的简易住房,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死亡、调离本市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住房使用权的,原租赁关系自行终止,其无住房使用权的同住人应于三个月内腾出房屋交还出租人。拒不腾出房屋,原租赁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住房搬迁标准
    拆迁安置房
    搬迁补助费每平方米50元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规定的月临时安置费标准发放。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
    2023-07-05
    167人看过
  •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成都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名单及住房介绍
    成都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名单1、**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为**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是集物业管理、资产经营、土地管护、住房租赁为一体的资产经营管理企业。**润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有700余套租赁住房,分布情况如下:一、海桐小区,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698号二、大观苑一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蝶花街610号三、大观苑二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1199号四、大观苑三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750号五、东方丽景,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901号六、上城国际,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路789号七、润新花园,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南街153号2、**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城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城投资产公司)是**城投集团下属的专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主要职能是对城投集团系统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有近二十年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经验。根据成都市
    2023-05-30
    424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
    2023-04-22
    355人看过
  • 搬迁公房住户如何安置
    一、搬迁公房住户如何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承租人补偿方式:(1)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由所有人负责安置。所有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有租赁关系终止。给所有人补偿款不设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也无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20%。被拆除房
    2023-05-09
    334人看过
  • 辽宁省禁止转租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产管理,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有住房是指本省境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租用公有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承租方(指原租用公有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有住房,有权按规定的使用性质使用,有权制止他人侵占。第四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所租用公有住房的使用性质。禁止转租公有住房,从中渔利。第五条承租方欲改变租用公有住房的使用性质,必须事先向产权所有人(简称出租方,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第六条承租方自愿腾出租用的公有住房改做营业场所,可实行协议租金。自己不参与营业的,由出租方给予承租方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所腾住房改变使用性质后协议租金的百分之四十。承租方不得向用房单位或个人另外索取费用或干预其合法经营。第七条承租方腾出租
    2023-06-10
    88人看过
  • 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公有住房提租的城镇和独立的工矿区。第三条减免对象减免对象为因提高房租而增加支出较多的下列人员:1、租住公房的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遗偶;2、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3、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4、干部、职工生活困难户。第四条减免办法对住房在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下列情况实行租金减免:1、对享受抚恤待遇的烈军属、无固定工资收入的残废军人以及社会孤老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2、凡享受抚恤待遇的已故干部、职工的遗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赡养的,提租后增支部分给予全额免交。3、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
    2023-06-10
    164人看过
  • 大连市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旅馆业,以下称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来暂住人口(以下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依据本规定对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作好外来暂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按市政府的规定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并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凡属危险和违章建设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承租人承租房屋,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给的外出务工、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第七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下列规定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
    2023-04-24
    340人看过
  • 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房屋资产出租指南
    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现委托四川同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河滨路23、25、27号等11套/处房屋、停车位进行公开招租。一、报名时间自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6日16:00止。二、报名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604号。三、招租详情、房源情况、报名方式、竞租保证金金额、竞租时间及地址等详见附件。四、联系方式招租代理机构:四川同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028-85188392;联系人:赖女士出租方:成都市公共住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28-86279424、028-86279038。附件1:招租方案附件2:房屋明细表附件3:竞租安排表附件4:报名登记表
    2023-05-10
    272人看过
  • 公司搬迁厂房补偿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司搬迁补偿标准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一个月的赔偿金,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双倍赔偿。1、公司搬迁,如果新地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在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劳动者应当服从。2、反之,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地址继续履行合同;3、不愿意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2023-07-05
    436人看过
  •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怎么申请?
    申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必须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应当在10万元以下,个人年收入应当在5万元以下,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022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一、2022成都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1、成都公租房申请条件是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
    2023-07-21
    460人看过
  • 暂时不住廉租房可以出租吗?
    据悉,郭女士给本报读者接待室来电讲述,她是一位离异的母亲,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没有稳定收入,此前申请到了石家庄(楼盘)的廉租房。她的父亲患有重病,最近病情越来越厉害,母亲又年迈,郭女士需要临时回老家住上一段时间,照顾父母,孩子现在正在住校,因此房子就空了出来。郭女士想问问这种情况能不能把自己的廉租房出租,以补贴家用。郭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境遇令人同情,但据记者了解,石家庄成立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分公司,定期有专人巡查,杜绝廉租住房转让、转租等现象。因此郭女士即使生活再困难,也不能把廉租房出租。以下几种情形,都会被取消廉租住房的居住权: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果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利用租住的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
    2023-06-10
    33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经租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二00四年六月四日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转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转租行为,保障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市区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直管公有住房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委托经营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可以将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居住使用。第三条转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作为集体宿舍等使用。再承租人属于外来人员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直管公有住房的转租期限最长不超过原租赁期限。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有住房不得转租:(一)不符合安全标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廉租房与公租房合并成为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江南六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租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后,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受益最大群体。根据新政,凡是具有本市户籍、稳定收入、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毕业未满5年的本科以上新就业人员,都可申请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与原《办法》相比,大大降低了对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的限制。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颜江介绍,以前,新就业人员想申请公租房,所在企业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方可申请: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在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
    2023-06-10
    44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公司住房搬迁职工的补偿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4
      拆迁涉及企业改制职工住房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书面告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负责做好企业搬迁、职工安置稳定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依法按政策完成补偿安置与搬迁工作。涉及公用事业、市政管网设施搬迁的,拆迁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其搬迁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网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22号)规定执行,因恢复
    • 夫妻两人都可以出租住住公房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4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
    • 成都公租房住房配租标准是什么啊?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3-13
      1、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2、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提取条件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提取流程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先将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交由单位进行初步审核。2、单位对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帐凭证》3、持办理材料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帐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提取额度1
    • 租住住房拆迁怎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18
      房屋拆迁活动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可能不是产权人,而是承租人。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不得不终止,拆迁租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分两种情况: 1、普通私房拆迁,承租人租用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与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中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已经做了约定,那么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因拆迁终止了租赁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租金,同时可以主张一定的搬迁费补偿。营业性质的房屋,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