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具体实施范围如下:
一、货币补偿的实施范围。
用地位于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江浦街道行政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补偿。
用地位于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征地中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实行货币补偿;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但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二、统拆统建的实施范围。
用地位于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永宁街道行政区范围内,在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无拆迁安置房供应的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三、补偿款项。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
1、拆迁补偿款;
2、装修补偿款;
3、搬家费、过渡费;
4、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
5、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6、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购房补偿款;
③区位补偿款。
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
①原房补偿款;
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
1、拆迁补偿款;
2、装修补偿费;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
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
5、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
6、业补偿费;
7、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四、费用支付。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专户管理;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原则上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账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交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计息期限自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至拆迁安置房交房之日止一次性支付(以安置房钥匙交付为准),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不足半年按半年期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方式以此类推计算。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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