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2:00:10 305 人看过

简易保全措施: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38条第1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的区别: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主体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第二、采用的时间点不同。在税款的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到纳税期,税务机关发现问题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已经到了纳税期,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措施。

第三、前置条件不同。税收保全措施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另一个是责成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必须要履行一个程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强制措施的前置条件为:责令限期缴纳。税收强制措施必须要履行的一个程序——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四、具体的措施内容不同。冻结为保全措施方式,扣划为强制措施方式。在保全措施中不可以直接拍卖、变卖,但是在强制措施中可以直接实施。

第五、滞纳金问题。保全措施不涉及滞纳金问题,强制措施涉及滞纳金问题。

第38条第2款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38条第3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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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3日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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