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职工参保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为本单位新增人员(按政策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及正常调入人员等)办理医保手续时,应携带新增人员分配或调入手续(原件)并填写人员增加情况表。
2、参保职工因其它原因,未能随本单位集体参保者,职工要求参保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职工工资花名册、档案资料,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从单位集体参保之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享受门诊个人帐户,住院费用报销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补缴医保费的统筹基金部分。职工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按政策正常分配。
3、参保职工因其它原因,中途断保者,再度参保时,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从停保之日起,补缴欠缴的医疗费及滞纳金。补缴期间只享受门诊个人帐户,住院费用报销最多不得超过个人补缴医保费的统筹基金部分,职工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按政策正常分配。
第二条:参保单位缴费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的,在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按规定加罚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2、参保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6个月的,单位重新参保时,应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单位欠缴期间职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缴后可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得超过本单位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基金部分,医疗费不足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三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偿金制度
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超过部分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缴费办法为:以本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与超过标准的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按6%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第四条:本意见由运城市医改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意见自二00四年元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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