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景式的展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宏伟蓝图,其中关于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这段文字的阐述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由于它关乎到每一位司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格外引人注目,本文将详细解读人民法院系统中工作人员的分类设置问题,权作粗浅的理解。
众所周知,这次司法改革的初衷和原动力是要统一国家中央司法权,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体制创新,真正目的是要将公平正义带给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让法治阳光洒满神州大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具体的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体会到法治的民主与进步;这既符合时代发展的脚步,也是现代社会司法制度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那末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便是制度上的一大创新。
首先我们要明白人民法院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民商事等各种法律的明确规定审理各类案件(含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有力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刑事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谐有序的健康发展。这就表明人民法院核心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也包含执行各类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中从事公务的人统称为国家公务员;根据法院审判案件的特点,具体工作岗位划分为审判人员(含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含财务后勤人员)三类。未来法院改革主要目的是强化突出审判岗位,将有限的审判人力资源逐步放大能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并逐步提高法院公务员待遇(建立高薪养廉机制),增强职业荣誉感;最终目的是打造一支忠诚党和国家,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高素质审判人员队伍,为公正审理各类案件做好体制上的保障工作。
结合多年来法院审判工作实践,作如下改革方案:
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行使着宪法、法律赋予神圣的审判权,是国家司法机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全部工作人员均应为国家公务员身份,这样既名正言顺,也符合职业特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法院系统不能实行职位聘任制,因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均为国家绝密级)、行政案件(机密或绝密级)、民商事案件(秘密或机密级)、执行案件(机密或绝密级)均属于国家秘密等级范围内的政法工作;所以在法院绝对不能实行聘任制。
而是要结合司法改革契机,对法院所有工作人员实行新型公务员制度(建立政法专项行政编制度)。政法专项行政编制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待遇,专编专用,绝对不许调离法院系统。这项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中央编制管理机构进行落实。
二、司法改革实行精简、节约、效能原则
将法院现有的公务员队伍人力资源通过机制创新来放大能量,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操作如下:
(一)整合人力资源,将现有的法官(即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员,含通过司法考试人员、取得法院系统授予审判资格人员)全部充实到审判第一线岗位,承办案件或者承担司法辅助工作(如送达、保全、内勤助理工作);这样做可切实解决近年来困扰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窘境。
(二)完善法官助理制度,取消书记员专职制度,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法官助理制度自出现至今有十余年,已取得了成熟的经验,由法官助理担任起书记员岗位,作为法官预备队,以解决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同时借鉴公安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成功经验,取消书记员专职制度,由法官助理或内勤行政人员担任书记员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因为近年来随着法院人员综合素质的逐步提高,计算机应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最基本技能,所以记录庭审工作根本不用再设置专职书记员来完成。这项制度创新可以最大限度节约宝贵的公务员编制,符合国家提倡的精简节约效能原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重点改革法院司法警察工作,逐步将司法警察与法院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为司法警察已经实际承担着部分案件的执行工作(如刑事案件的死刑立即执行工作、财产没收、罚款收取、拘留违法人等工作)。今后改革方向是将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分为二大类:第一项工作是执勤各类庭审现场,提押刑事犯人,保障审判人员安全。第二项工作是执行工作,包括刑事案件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等工作,逐步和执行局工作实行无缝对接,协助执行局执行各类案件;办理场所查封、扣押财物、罚款、拘留违法之人等工作。
(四)借鉴部分地方法院的成功经验,节约使用人事编制,由业务部门审判人员兼任综合部门工作。例如由审判人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兼任行政办工室事务,兼任后勤装备部门事务等。尽最大可能将宝贵的人力资源倾斜至审判第一线岗位,有效发挥出审判职能,切实解决法院系统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多,人手少,而综合部门却人力资源闲置的怪现象。坚决贯彻好国家提倡的精简、节约、效能原则,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三、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创新
核心是建立法官等级制度,逐步取消法官的行政级别,而是根据其工作经验,参加审判工作年限、学历、业绩等条件授予相应的法官等级。按照级别颁发法官职务津贴,要提高法官待遇(高薪养廉)。对司法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警衔制度,颁发津贴。对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行政级别安置待遇。
司法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让我们法院系统的全体工作人员同心协力、科学谋划;稳定干部队伍、循序渐进;尽快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能、有战斗力的法院干部队伍,切实推进我国司法事业不断的迈向前进。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有关问题浅析
475人看过
-
股权分置改革是十足的法律问题
240人看过
-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人看过
-
浅析新三板员工持股相关法律问题
463人看过
-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
314人看过
-
浅析当事人虚假陈述问题
258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企业改革改制中的人员安置的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2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
-
询问标题:国企改革工人的相关问题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0国企员工经济赔偿金的通常准则对于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改革的国有公司,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公司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限定准则的,按照限定执行无限定准则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限定的准则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赔偿准则在肯定程度上有所分别,其主要限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限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限定的具体准则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
-
-
浅析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1-01-1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股权归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趋普遍,离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事实。由于夫妻共同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之当前法律尚缺相应的规范,可供借鉴的判例也不多见,故该股权的分割问题已成为当前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