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福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21 148 人看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42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福,男,20岁(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长山乡五部村3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12月20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福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福伙同吴永亮、王伟(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吴永亮、王伟于2004年6月6日1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口附近的便道上,持刀将被害人富德里克古地(男,20岁,法兰西共和国人)胸部扎伤,后抢走数码相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1770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富德里克?古地的陈述,证人吴永亮、王伟、艾米丽、来吉娜、马丽超、李仁贵、李国辉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在庭审中查明,兰福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2003年下半年,经亲属介绍来京当保安,在工作期间表现尚可。此次走上犯罪道路,受他人影响加之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是重要因素。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福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伙同他人持械并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福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兰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兰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0日起至200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洪波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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