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和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市转移(或准备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外市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求职)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手册是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就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政策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区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手册的核发和就业、失业登记具体事务。
第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应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手册进行登记,同时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手册和就业或失业记录;对未办理《手册或《手册未有相应就业或失业记录的,应要求其办理后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时,应查核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手册情况,对未为招用人员办理《手册的,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章《手册的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封页加印“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用章,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印制,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免费核发。印制《手册所需经费由各区劳动保障局会财政部门解决。
第八条《手册发放编号格式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定。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前2位是广东省代码(44);第3至4位为佛山市代码(06);第5至6位为《手册发放区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域代码编排;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乡镇)代码,由各区统一编制;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手册的顺序号;第18位是《手册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0代表广东省户籍居民,1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
第九条本省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求职或失业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公共地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手册。外省户籍劳动者在佛山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手册。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外省、外市和本市户籍劳动者),其《手册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手册,应按照不同的人员和类别提交相应的资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初次办理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
2、本人半寸近照1张;
3、居(村)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本人学历证书(明);
5、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劳动争议裁决书;
6、从事个体经营结业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
7、其他社会失业或无业人员,提供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或无业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外省户籍人员初次办理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半寸近照1张;3、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女性);4、本人学历证书(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的,应提交如下资料:1、劳动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劳动者本人半寸近照1张;3、劳动合同书(原件);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招用人员《花名册(连同电子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用人单位招用或使用人员原有《失业证或《就业登记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在申办《手册时,应将以上证件交回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以上交回证件有档案号码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记录的,由发《手册机构补登在《手册相关项目内。
(四)本市户籍人员失业或无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持有《失业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失业证或《就业登记证和本人半寸近照1张换发《手册。原《失业证或《就业登记证有档案号码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记录的,换证机构应将有关记录补登在《手册相关项目内。
第十一条劳动者个人申请办理《手册,资料齐全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手册,资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手册。
第十二条《手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凭《手册享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手册和使用唯一的编号。《手册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期间更换、补发《手册时,编号不得变更,已持有《手册的外省劳动者离开广东省后再次入粤就业的,应使用原《手册。
第十四条《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手册由本人保管。《手册可与社会保障卡配套使用。
第十五条本省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本市登记失业的外省外地人员持有的《手册应进行年度审验。由失业人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和《手册到发证机构或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年度审验具体时间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其《手册不需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六条《手册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手册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或报损。属遗失的,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启示,15日内由原发证机构办理补发手续;属损毁的,凭损毁的旧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手册。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手册:
(一)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二)工伤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第十八条《手册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电脑化管理和全省联网运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手册登记管理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及时将《手册的发放、登记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录入全省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就业登记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续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初次就业人员申请办理《手册。
用人单位续聘人员,应在续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本实施细则下发之前,用人单位使用有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但未为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及时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送交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应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或批准成立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广东省用人单位资料备案登记表(按粤劳社办[2007]188号文样式);
(四)所属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或单位注销时,应凭工商部门有关证明(企业)或批准文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或单位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办理录用(续用)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
(二)被录用(续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被录用(续用)人员的《手册或社会保障卡;
(四)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登记表(按粤劳社办[2007]188号文样式);
(六)被录用(续用)人员《花名册(连同电子版)。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事,用人单位招用(续用)人员统一申请办理《手册程序和办理录用(续用)备案程序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动合同(需注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双方签名盖章);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手册;
(三)《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解聘)人员备案登记表(按粤劳社办[2007]188号文样式);
(四)所属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按粤劳社办[2007]188号文样式),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效身份证和《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三)属初次就业者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先申请办理《手册。
第二十五条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到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变更手续,填写《个人就业或终止就业备案登记表(按粤劳社办[2007]188号文样式),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手册或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办理;
(二)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和《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办理。
第四章失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件、《手册(未办理的应先申请办理)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公共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由就业转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和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仲裁书,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或常住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另持《暂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或常住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和居(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本市户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为方便劳动者办事,办理个人终止就业备案登记程序和失业登记程序可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中止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各区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就业状态”栏目中登记为失业,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九条《手册或社会保障卡中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有关待遇的凭证。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有效记录,亨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四)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失业登记记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第三十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失业登记,《手册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已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了录用备案手续的;
(二)被用人单位录用、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退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一)外省外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常住地3个月以上的;
(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五章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由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属原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时,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送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属其他档案代管单位代管的,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后20日内,由档案代管单位或个人将档案送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
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技能水平、就业愿望等情况建帐造册登记。
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持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属用人单位招用的,可由用人单位凭录用备案证明到档案管理机构提取招用人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其他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其个人档案可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其就业档案管理机构应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有关职能部门需调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有效证明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阅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原《失业证、《就业登记证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不再继续发放。持有上述证件的个人或保管上述证件的用人单位,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更换《手册。更换《手册后,上述证件即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各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56人看过
-
佛山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
6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323人看过
-
佛山办理失业登记须知
274人看过
-
宿迁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53人看过
-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17人看过
-
鞍山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23职工监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岳阳市xx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1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合并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实施细则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2答:被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
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1-03-20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
-
山西省婚姻登记实施细则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1一、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户籍均不在本辖区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二、登记机关的职能和义务,登记员的职责。 三、结婚、离婚、复婚登记需要办理的手续及证明。 四、关联法规: (一)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