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公积金?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
1、住房公积金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冻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1、确定被执行人以该项住房公积金服行公积金货款合同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对该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将清偿完毕,可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冻结(扣划)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对超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人民法院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暂不予冻结(扣划),但公积金中心应对人民法院要求冻结(扣划)的法律文书进行记载。待冻结(扣划)的条件成立时,公积金中心应协助办理冻结(扣划)事项。
2、被执行人以其房屋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的,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屋强制执行时,不影响公积金中心的优先受偿权。
3、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4)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7)被执行人死亡或则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的。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人民法院有权利在公民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个人财产,具体参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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