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婚姻关系因其特殊性而备受关注。
在婚姻解除之后,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财产问题,离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当下的中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分割申请,法官会依据相关法规及学理,归纳出以下几种典型的情况供参考:
首先,离婚之时已达成共识的财产不分隔。
在双方离婚之际,若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保留,即便是法律对此保留之意表示认同,而这些财产仍然构成了双方公共所有的资产,只要涉及到分割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分割要求,并且法律对此并未设定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离婚过程中可能被忽视的财产。
在离婚程序结束时,若发现某些夫妻共有财产未能获得充分考虑和处理,这类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任何一方均可以再次提出分割要求。
同样地,对于被忽视的财产,并不存在法律设定的诉讼时效。
再次,婚姻存续期间可能被隐匿、转移、转卖的财产。
在离婚之后,一旦发现另一半在婚内曾经隐匿、瞒报、转移、处置、损害甚至捏造夫妻共有财产或共同债务,那么就可以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分割被认定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的夫妻公共财产。
此类诉讼时效通常限定为从夫妻公共财产遭受侵犯之日算起的三年内。
此外,对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部分感到后悔的财产。
一方如果对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产生了疑虑和不满,如果能够证明在此之前签署《离婚协议》的行为含有欺骗、恐吓等不当影响因素,则可以主张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寻求新的分割方案。
这样的情形,法律规定是不设诉讼时效限制的。
此外,在离婚之时无法进行分割的财产。
有些当事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导致共同财产无法立即进行分割,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分割要求。
这里所提到的例子是尚未拿到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处理关于房屋的分割问题,除非等相关分割前提成熟,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议分割或者继续通过诉讼解决分割事宜。
如此一来,理论上也并未设定此类情况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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