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12:03:28 233 人看过

一、关于浦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产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服从土地所有权者统一安排和管理。

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村庄整治等)需要调整宅基地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第五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安排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权限审核审批建房用地;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建住宅的,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后再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按规定标准少于46平方米的,不含46平方米)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城乡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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