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项目承包商自己的保险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12:37 201 人看过

1、如何确定工程承包人的自保范围所谓工程承包,是指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人与工程项目法人(业主)签订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责任的过程,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大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以及土地;二是资源性项目,如石油和石材开发、炼油厂、矿山、炼油厂、化工厂、化肥厂等;三是制造业工程,如制造厂、纺织厂、机械厂等,工程承包人的自保范围也有一定的确定方法和要求,需要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一般包括施工设备保险和职工保险意外保险。例如,施工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劳务分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财产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应该包括在合同中。具体情况如下:

1。劳务分包商开工前,项目承包商应办理施工现场自有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人身、财产合同保险,劳务分包商无需缴纳保险费。

2。安装运至施工现场进行劳务施工的材料、设备,由工程承包人投保或取得,劳务分包人无需支付保险费。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二是制约建设工程保险发展的问题(一)在建设工程保险成为法定强制保险之前,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共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保险的最终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尤其是主要责任人的态度。一些政府部门没有认识到工程质量的长尾效应,低估了未来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引发的群体性矛盾,公共风险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也没有真正意识到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能够起到作用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水平,能够配合政府职能转变,成为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缓冲作用。虽然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较大,但仍有部分业主将短期利益放在首位,将工程质量保险视为额外成本,不愿投保。个别企业主观上甚至存在偷工减料节约成本的倾向,不希望保险公司介入加强质量管理。在没有法律或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业主的投保积极性不高,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免除自己的房屋质量责任。这是建筑保险不能大力推行的主要原因。(3)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实施。虽然上海市引入了较为成熟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体系,但自小木桥路改造工程试点和宏邦国际大厦工程试点以来,尚未全面推广实施。负责质量安全监管的监理等中介机构仍由建设单位确定。保险公司缺乏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把握,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全过程风险管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特点是加强事前预防,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减少灾害次数和灾害危害,而不是靠发生事故的概率来赚取利润。(4)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建筑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积累的经验数据,缺乏熟悉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保险人才;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单一,由于缺乏科学的费率设置,与业主和施工单位的风险管理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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