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04:30:18 474 人看过

一、北海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初审意见;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金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资产的验资报告;

5.住所证明;

6.设立人个人材料;

7.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证明;

8.财会人员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交原件校对)及聘用合同。

二、北海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三、北海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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