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后果的规定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并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先使用商标未及时申请商标注册,被抢注后将面临使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即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和规模内使用,而且不得扩张使用。因此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则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被恶意抢注商标企业应如何维权?
本报讯西门子(含博世-西门子及西门子所属公司)恶意抢注中国七家企业商标行为再度引起中国知识产权界高度关注。
2月24日,北京钓鱼台大酒店冠盖如云。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在此举行,中国知识产权界权威专家,商务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部分官员齐聚于此,以案说法,对新形势下中国商标海外反抢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于恶意抢注中国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剖析。
2004年9月份,自海信的驰名商标HiSense以及东林电子等7家中国企业的商标在德国和欧洲被抢注的信息被媒体披露以来,惊动了社会各界,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由此召开。
会上,海信、东林等企业的代表向与会专家介绍了相关的案情。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人民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刘春田教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教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北大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博士生导师郑胜利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李顺德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黄晖律师等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结合海信、东林等7家企业在德国被西门子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分别从不同层面进行法律分析,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商标反抢注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专家们普遍认为: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实施大规模的反倾销以来,通过商标抢注制造知识产权纠纷,已开始成为某些跨国公司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美市场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新的形式。
1999年1月11日,在HiSense/海信获得驰名商标仅6天之后,博世—西门子公司即采用抄袭复制的方式在德毫无差别地抢先注册了HiSense商标;
2001年6月,西门子全资公司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厦门东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商标;
截至目前,广东佛山照明公司的FSL商标、上海德士公司ECOLUX商标、上海奥利玮公司ORION商标、中轻青岛分公司RUBY商标、广州穗之星公司GERLITE的商标已经分别遭到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的抢注。
这也是继2000年西门子欧司朗与飞利浦、西凡尼亚等一起为阻挠中国节能灯企业走出去,先后三次发起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反吸收、反规避诉讼以来,爆发在知识产权层面的纷争。
而如此频繁的中国商标被抢注事件发生之后,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每次都是西门子?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教授在研讨会上分析说,这一系列事件充分反映出抢注企业的几个恶意。其一是直接抢注同一个商圈里的企业的驰名商标,严重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法律所不容,为商界所不齿,与其所标榜的企业理念相去甚远,更是一种明显的公众欺骗;其二是采用直接抄袭、复制的拙劣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连字母的大小写都完全一样),不仅表明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而且属于典型的抄袭、剽窃行为;其三是抢注的商标,既不正式作为商标使用,也不作为自己的品牌精心培植、宣传和维护。更有甚者,在双方就商标权属进行谈判的过程中,竟然以所抢注商标在德国科隆起诉,其试图进行商标讹诈的主观恶意非常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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