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请求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实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请求人与榜首被请求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稳妥待遇xx一案,业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x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定。该判定收效后在请求人的实行过程中,榜首、第二被请求人与请求人达到《实行宽和协议》后,榜首被请求人拒不依照《实行宽和协议》的约好实行,特请求贵院给予康复对判定的强制实行。
请求事项:
1、榜首、第二被请求人连带再给付请求人职业病工伤稳妥待遇及相关费用xx元;
2、榜首、第二被请求人连带从判定收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款利息向请求人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
3、榜首、第二被请求人连带承当本案实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请求人与榜首被请求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稳妥待遇胶葛一案,业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xx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定,判定为:“一、两边免除劳作关系;二、由原告(被请求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请求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补贴311850元、罢工留薪期薪酬11550元、日子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判定检查费1027元,算计388705元,限于判定书收效后当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榜首被请求人和请求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定书后未上诉。该判定收效后,两被请求人在请求人请求实行的过程中与请求人达到了《实行宽和协议》,约好为“由榜首被实行人给付请求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他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悉数付清。不然请求人能够要求康复对判定的实行并由第二被实行人承当担保清偿职责”。《实行宽和协议》达到后,榜首被请求人付出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实行宽和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实行约好职责。请求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请求康复对判定的强制实行并要求第二被请求人承当担保清偿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请求人:
请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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