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及相关法律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6:30:24 444 人看过

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适用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经审理确认代位权成立并经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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