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
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的行为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但是这种表现不是正式的,经常与之混淆的是口头传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可以看出,口头传唤只是适用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传唤。在传唤之后进行的工作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但是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传唤,也就是说,此时犯罪嫌疑人还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在接到电话通知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理应属于“自首”。
另外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
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
自首有什么好处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逃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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