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主观方面的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15:12 430 人看过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其损害后果并非由行为人全体共同造成,至于何人造成,不得而知。这样,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就有致害人与非致害人之分。致害人与非致害人之间,主观方面如何,即非致害人是否有过错?倘若非致害人有过错,致害人与非致害人过错之间有无意思联络?

1.非致害人是否有过错?

有些学者认为,未实际致害的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非致害人)对损害后果并无过错[8].有学者认为,非致害人主观上并不存在过失,过失的成立须以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的发生也就无所谓过失。而危险行为人中的非致害人的行为尽管共同造成危险状态,但并未实际致害,这些行为人也就不存在过失。[9]笔者认为该说为无过错说。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全部行为人都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存在单独的故意,假如存在单独的故意,也只是可能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但数人均有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这种危险行为的本身,就证明行为人具有过失。该说为有过失说。

有的学者对上述无过错说提出了批评,认为,过错的存在须表现为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行为人的意志必须外在化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是,损害事实的存在并非构成过错的必要条件。当然,行为人的过错大多致人遭受损害,从而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但实践中行为人有过错却并未致人损害的例子并不罕见。倘若只有损害事实发生,行为人才有过错,则一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要件的存在实无必要。因此,损害事实和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同时,对有过失说提出了质疑,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一方故意他方过失和双方均有故意的情况。

学者对无过错说的批评是正确的。同时认为,首先,如果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非致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责任,可以推出,非致害人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致害人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该责任却是过错责任。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因同一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而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其次,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830条、日本民法第719条第一款、台湾地区民民法典第185条,前半句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后半句规定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准用与共同侵权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无过错说非致害人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的观点值得商榷。对过失说提出的质疑中,行为人主观方面包括一方故意他方过失和双方均有故意的情况下,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2.致害人与非致害人过错之间有无意思联络?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须具备意思联络,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日本学者冈松参太郎等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以意思联络为必需,行为之间或有意思联络,或无意思联络。我国学者张瑞明先生持这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

有的学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意思联络,即行为人主观上的关联,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联结成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受害人所受损害,理当认为是行为的人全体所致。或许有时直接致害人并不明确,但决不能认为此时致害人不明。就上述三种观点而言,第一种观点使得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二者的区别毫无实际意义;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可以有意思联络,也可以无意思联络,显然不适当地扩大了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范围,从而有排挤共同侵权行为(狭义)适用范围之嫌。

上述观点的确有其合理性。但笔者同时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意思共同性的主观该说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必要的共谋。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它是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的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内容,而数人的过失侵权行为,因为无通谋的可能,所以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以过失为内容的共同危险行为,自无意思联络的可能性。因此,共同危险行为的共同,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而是行为人之间造成损害可能性的共同,即危险的共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9日 0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反竞争行为的微观经济方面
    style="margin-bottom:6px;">1.非竞争条款2.限制性行为(与价格有关的合同条款、拒售搭售、歧视性行为、和透明度义务)3.滥用经济依赖地位(例如:拒售、搭售、歧视性价格条件、仅仅以合作伙伴不接受不公平商业条件为理由而断绝已经建立的商业关系)反竞争行为的宏观经济方面:在该领域,法国法主要受到了欧共体竞争法的直接适用性原则制约。同时,从立法层面来看也直接吸收了欧共体法的概念体系和逻辑思路。{请注意}:而就共同体法而言,它仅仅将竞争的宏观经济层面纳入了视野,因为只有达到宏观经济规模,才能影响到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活动。学说之二:MichelP&eacte;damon教授认为,目前法国竞争法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是一个原则:自由竞争。而该原则涉及到反对如下两类危险行为的侵害:一方面,反竞争的行为和操作。是指那些侵害竞争的正常运作、也就是说竞争的一般机制发生作用的行为和操作。根据法
    2023-06-07
    206人看过
  • 从主观方面看——共同犯罪故意方面
    刘某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积极追求聚众赌博营利活动,属于希望性的直接故意。而钱某、江某、杨某在表面上看仅仅是为获取每个月300元钱的“工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钱某、江某、杨某作为帮助犯,如果说“每月300元钱的工资”不足以认定3人对聚众赌博犯罪是希望的直接故意,那么3人帮助刘某营利的行为至少也表明其对刘某组织赌博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刘某组织赌博的行为,3人的实行行为本身就表明其主观上不反对不制止。同时,因为钱某、江某和杨某的行为都是聚众赌博的必要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直接关系到赌博组织者对赌博资源的占有多少,直接导致赌博组织者获取非法利益多少,也直接关系到3人获取报酬的多少,更是赌博犯罪得以产生、扩大的必要充条件。所以,如果不存在被胁迫情况的话,3人对聚众赌博持故意的主观态度是足以认定的。而不能以300元钱的工资否定3人的营利目的。试想,当今社会,谁还会为300元钱冒犯罪的风
    2023-03-13
    312人看过
  •  教唆是否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教唆犯的范畴。教唆犯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会共同构成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教唆犯的范畴。教唆犯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会共同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罪教唆犯罪是指故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教唆犯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 故意诱导他人实施犯罪行为
    2023-11-14
    91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经营者在市场行为中,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去实施的行为和该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的竞争性,这种竞争既可以是经营者对特定的经营者实施的,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的经营者实施的,也既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既可以把特定的竞争对手当作竞争对象,也可以把不特定的经营者甚至所以的经营者作为竞争对象,实施竞争。这种竞争往往表现在经营者单方面的特殊行动,或者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单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等。目的是争夺顾客,夺取生意,将对手击败。二是行为的不正当性,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公正、不诚实、不道德的经营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中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松散关联性。因为损害可能是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可能是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是一种广义的并非一定是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损害。正如前面所述,反
    2023-06-08
    136人看过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有过失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某些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主观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一、社会危害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是什么?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是:1、主观要件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3、放火罪是年满1
    2023-04-12
    475人看过
  •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含义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两种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须有共
    2022-11-06
    206人看过
  • 主犯只在共同犯罪中吗,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犯只在共同犯罪中吗只有存在共同犯罪的,才需要区别主犯和从犯,所以主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1、认识因素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
    2024-01-10
    298人看过
  •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内容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犯罪分子利用航空飞行的危险性和易受侵犯性,为达到犯罪目的,不惜以机组人员、乘客、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为代价。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乘客和物资能否安全达到目的地的问题。航空器在运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航空器的这种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特性,为一些犯罪分子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卑劣的动机和目的,用暴力严重危害空中运输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
    2023-06-21
    224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主观方面的范畴
    一、哪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主观方面的范畴以下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1.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使用、出售、出租他人作品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
    2023-08-04
    170人看过
  • 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共同危险行为: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4.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2023-06-07
    96人看过
  • 关于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研究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规定的1.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
    2023-08-09
    200人看过
  •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是否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在理论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免责,而不需要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否定说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能证明自己没有为加害行为还不能免责,还需要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可以免责7。笔者认为肯定说着重保护的是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只要能够证实损害的后果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就可以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爆竹炸伤人的这个案例中,几个未成年被告在庭审中都坚持受害人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果这几个被告其中有人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受伤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那么他就可以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否定说
    2023-02-04
    430人看过
  • 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主观方面的区别
    (一)故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目的,虽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但主观的目的形成后,不会永远停留在大脑中,主观目的总是要通过客观存在来实现的,主观的心理内容可以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一、网络诈骗犯罪构成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023-03-07
    444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是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23-07-10
    307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3
      反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我国反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竞争的故意“,而不可能会有过失。”我认为这种
    • 主观方面来看诈骗罪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9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骗取大量公私财产。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一些犯罪活动中,虽然他们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他们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拐卖妇女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 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哪个严重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03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
    • 2022年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9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
    • 主观方面认为,假冒专利罪的主观方面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22
      假冒专利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有的是为了盈利,有的是为了获得荣誉,有的是为了损害别人的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