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权利规定的现实意义是:
(一)在先权利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二)强化了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三)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
一、注册商标有哪些限制条件
注册商标的限制有以下几点:
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得注册;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不予通过;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注册。
二、抢注35类商标是否合法
关于商标抢注行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只要不是恶意的抢注一般都是合法的。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三、商标保护怎么取消
我国商标实行自愿保护原则,但是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保护,除非是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商标到期不续展,则视为商标注册人放弃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被放弃后,商标注册人再也不能排除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是想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撤三或无效。撤三即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如果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使用,为了防止商标的浪费,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撤三的申请。无效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程序,认为注册商标不符合注册商标授予的条件,例如,不具有显著性,存在在先的著作权等等。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后,注册商标人以外的其他人即可以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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