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开发商出售物业房到底要不要负责人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该要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之内,配置专业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应由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下令进行改正,给予警告。
开发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11月13日刊登了题为《究竟是谁违约?》一文,文章中市民侯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在铁岭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优山美地)购房过程中所遭遇的尴尬经历:本来是优山美地违约逾期交房,侯先生却反被告知办理贷款不积极而违约,因此不能拿到违约金。对此,侯先生表示费解,合同上并没有明确注明确切的贷款截至日期,怎么自己反倒成了违约人。
优山美地财务部:开发商违约侯先生也违约
记者就侯先生反映的情况于11月13日上午前往优山美地调查采访。在优山美地财务部,一位姓曹的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他说,侯先生的情况他比较了解。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开发商确实逾期交房,是违约了。但是,按《合同》讲,侯先生并没有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贷款,没有在一个月内把贷款手续办完,而是在首付后的第二年4月份才把贷款手续办理完毕,所以说侯先生的行为也是违约了。
记者问工作人员,侯先生认为《合同》中只是提到积极配合的字样,并没有注明确切的贷款截至日期,所以认为违约行为并不成立,请问你怎么看?
工作人员沉思了片刻对记者说,《合同》中虽然没有注明贷款截至日期,但按正常,购房人应该在尽短时间内将贷款手续办完。至于说侯先生违约并没有书面上的约定。
工作人员简单计算了一下说,《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是2008年3月31日,而侯先生9月份入住,这样算来我们就应该给付侯先生1000元左右的违约金。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侯先生思想上有情绪,那么我们也可以协商解决,既然两者之间都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采取一顶一相抵消的办法。
记者问:这个一顶一的办法是哪里规定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这是我们内部定的,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到公司办公室去咨询。
优山美地办公室:没啥商量余地了
当天中午,记者拨通了优山美地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这位工作人员说:已经接到财务打来的电话,这件事咱们可以商量,这样吧,事后我跟公司领导沟通一下,看看最后怎么定。
电话中,记者和这位工作人员约定第二天上午等他电话。第二天,记者等了一天的时间,并没有接听到这位工作人员的来电。于是,记者再次拨通这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关于这件事,晚报发表的第一篇报道,我们领导已经看到了,既然已经发表了,那也就没啥商量的余地了。
记者询问,如果方便的话是否可以帮助联系优山美地的相关负责人,以便进一步采访。工作人员说,年根底下了,赶上公司在搬家,我们领导都很忙,都不在家,估计采访不太可能了。
律师:违约的是开发商
昨日上午,记者同侯先生一同来到了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魏玉宝接待了记者,魏律师详细查阅了侯先生与铁岭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优山美地)签定的购房合同。
魏律师说,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的时间,即使是现在办理下贷款,按照合同条款来说,侯先生也不存在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按侯先生所说,铁岭市某开发有限公司确实没有按期交付房屋,那么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给用户进行违约赔偿,这是不争的事实。
魏律师详细分析了该购房合同后说,由于该合同上并未规定办理贷款的日期,只是提到了买受人要积极配合出卖人办理贷款。但是当事人侯先生当时正在外出学习,当赶回来办理贷款时已经被市公积金管理处告知年末暂时停办,侯先生次年开春时办理了贷款,并且已经按期付款8个月,所以侯先生没有违约。据优山美地方介绍的关于内部规定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部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时候按照规定必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会议议事活动用房。所以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显然是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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