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是额外费用赔偿还是包括治疗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30 09:23:44 124 人看过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是额外费用赔偿还是包括治疗费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伤残等级

1、一级伤残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imal/L(8mg/dL)。

2、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450μ(5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3、三级伤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四级伤残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五级伤残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0cm2(注:2为平方),但

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

6、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7、七级伤残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8、八级伤残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9、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10、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三、工伤伤残等级评级标准

(一)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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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1日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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