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分立公司应当成为违约诉讼的当事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53:52 66 人看过

判决依据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违约的,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况下,按照股东资本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合格的诉讼当事人是分立后的公司,而不是作为合同一方的股东,本案的事实,黄×平、王×辉、胡达、刘涛、张杰原是珠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2003年5月6日,上述五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分立作出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的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公司,离任方为**联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续方股东为刘涛、张杰,让与方股东为黄×平、王×辉、胡达。资产、债权、债务原则上按照分割前持有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则通过竞价决定,价格较高者有权

2003年6月14日,5名股东均签署了**公司(2)的分割确认书,其中第2.2条规定**公司的无形资产和厂房应当以招标方式捆绑处置。价格较高的,中标方应当向对方即非中标方支付价款;中标方应以现金形式向未中标方支付上述价款,并分三期支付:2003年7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总价的50%;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二次付款总额的25%;余款将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按应付总额计算,并按每天8.4%的滞纳金处罚。2003年7月25日,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的张杰与作为让与方股东或受托人的黄*平签署了关于**公司分立的确认函(4),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首付款可以推迟到审计报告完成时支付(出让方应在付款的同时向存续方出具收据),但首付款未到账的,必须在7月30日支付,视为存续方违约,出让方有权每天按应收账款总额的8.4%收取违约金;如果分出方在收到账目后,在审计报告完成前退出,则视为分出方违约,存续方有权每天收取总付款额8.4%的违约金。随后,幸存的**公司向出让**公司支付了378.27万元的首付款。具体支付方式为:2003年8月12日,支付1321252.4元;2003年9月17日支付200万元;2003年9月27日支付227327.6元;2003年10月14日,货款234120元

2003年11月17日,存续的**公司和退出的**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办理了部门变更登记

。,公司签订合同,**公司确认截至2004年4月17日仍欠**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378.26万元

2004年11月8日,黄×平、王×辉、胡达以刘涛,张杰与**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赔偿金构成违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被告人刘涛、张杰支付罚金67703.21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黄×平、王×辉、胡达的诉讼,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特殊性,在一些公司案件中,不能仅仅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机械处理。本案争议焦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区分公司分立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界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的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人的义务是转让股份。在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当事人无疑是合同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了股东和股权的变更,而且导致了公司资产的分立,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成立了**公司,而**公司对**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同于单一股权转让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是公司衍生产品分割引发的典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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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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