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协助的起源严格地说,执行协助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也不属于司法协助的范畴。司法协助是指人民法院减少、免除和延迟向有实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其目的是让真正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官司,而不是向他们发放救济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有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执行协助是指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使特困执行人渡过难关,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出一种司法人文关怀。执行协助不是最高法院或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发明,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产生的。2006年3月,在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清理和执行累积案件的活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法院民警的共同努力,一大批案件积累结案。但是,由于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使符合暂停执行或者终止执行条件的案件不能依法暂停执行或者终止执行,影响案件的结案率。为了提高结案率,一些基层法院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为特困申请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适当的经济援助,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心理得到慰藉。他们同意法院终止执行程序,从而提高了案件的结案率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率先与县民政局联合发文,设立了救济基金,其中规定了救济的对象、条件和条件,实施救助的程序和资金来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经南阳市委政法委、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并在全省推广。随着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深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各地清理执行积案的经验和做法,,并于2009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了《继续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累积案件工作计划》。计划指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权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人身伤害受害者和其他特别贫困群体为申请人的案件,协调政府财政、民政和其他部门建立国家援助体系,并设立特别基金提供援助"这是中共中央政委,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到协助执行,明确了协助执行案件的范围,对象和资金来源。这也是对地方法院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的肯定。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采取不同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特困申请人提供救助,,解决了一大批执行积压案件和上访旧案,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
II。执行协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的诉讼信访形势日益严峻,其中执行信访所占比例较高,大量执行救助申请增多,银行救助工作发生新变化,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救援对象和范围无限扩大,救援工作偏离正常轨道。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的生命并不困难,也不属于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类案件。由于案件不符合执行条件,为了解决请愿案件,暂时授予债权,许多基层法院在2008年采取了平息局面的方法,做出了无原则的让步,以满足请愿人的不合理需求,一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申请人因无法获得赔偿而前往北京请愿。社旗县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张某生活有特殊困难乡政府为其办理了两项低保,并给予1000元救助。张仍不满意,要求法院为他垫付全部行刑款。为解决上访案件,社旗法院用办案经费全额垫付执行款1.6万元。张对此表示满意,并写下了结案证明和书面担保,表示他不会就此提出上诉。但他在案发第三天收到行刑款后,前往北京上访,要求法院赔偿其利息和误工费,共计30万元。后来,他因不上访而被依法劳动教养,现在张已成为一名职业上访者。2010年,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交通事故案件的申请人王因被执行人无法实现其债权而提出上诉。省委领导指示他限期结案,卧龙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下落,为破案,,他从办公室办案资金中拿出30多万元,全额预付行刑款。王牟牟对此表示感谢,并表示他将永远不会上诉要求结案。然而,在多次请愿之后,他要求法院支付利息和请愿损失。经过多次努力,他继续起诉和罢工。类似案件大量存在于基层法院,制造了很多麻烦,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执行协助的目的是解决特困申请人的特殊困难,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误区,几乎沦为请愿人胁迫法院的工具,与执行协助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二是执行救助资金难以保障。基层法院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不同,有的设立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有的争取从县信访部门的信访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从政法委的维稳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但是,由于县级财政普遍困难,加上一些县领导对这项工作不了解,不重视,不愿也不能拿出这部分资金。大多数基层法院主要负责挪用法院办公和办案经费的救济资金。2008年以来,社旗法院共发放行政救济金70多万元,全部为法院办公和办案经费。仅2009年,一家基层法院就发放了300多万元救济金,还用于挪用办公室和办案经费,使原本资金紧缺的基层法院更加紧张和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正常需要,许多基层法院院长都很痛苦。
第三,执行协助的出路与法律规范
执行协助制度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在具体案件中给予贫困申请人适当的人文关怀,是为民司法措施的具体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应继续贯彻、坚持和推进,但也要注意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加以纠正和规范。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努力提高结案率。办案是硬道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侦查手段和实施措施,,根据地方法院的实践经验和中委的要求,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尽最大努力实现申请人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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