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益法律保障:现状与挑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1:32:15 482 人看过

残疾人的法律如下: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2、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级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专为残疾者使用的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五十%以上(含五十%)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三十五%以上,未达到五十%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以不亏损为限,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二是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三十五%(含三十五%)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三十五%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三十五%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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