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约定划分市场、分配客户、限制生产、固定价格,称为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卡特尔人为地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妨碍贸易的自由流动,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但是,基于卡特尔的特殊性质,如果缺乏其成员的合作,这些卡特尔很难被发现并受到调查。欧盟委员会认为,对愿意终止卡特尔活动并与委员会进行合作的卡特尔成员减免处罚有利于共同体整体利益。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欧盟制定了《关于豁免和减免卡特尔案件罚款的委员会通告》(下称《通告》),对与欧盟委员会合作从而使卡特尔受到调查和处罚的卡特尔成员给予豁免或减轻罚款,该政策被称为宽大政策,它通过特殊的规定和制度对卡特尔的调查和处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豁免的实体标准及标记人制度。豁免即全部免除罚款,适用于对调查的启动或违法的认定具有决定性贡献的企业,即该企业是第一个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信息和证据的企业,并使欧盟委员会能够对被指控的卡特尔开展有目标的调查,或使欧盟委员会可以认定被指控的卡特尔违反了欧盟条约第八十一条。同时,企业还应遵守与欧盟委员会合作义务、停止在卡特尔中活动的义务、对证据的义务及保密义务等。
在豁免的程序上最具特色的是标记人制度。根据《通告》,欧盟委员会可以将企业授予为标记人以保护豁免申请者一定期间内的地位,在此期间允许该企业收集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为了被授予标记人,申请者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其名称、住址、被指控为卡特尔的当事方、受影响的产品和地域,卡特尔持续时间以及卡特尔行为性质的信息。如果企业在欧盟委员会指定的期间内完善了其标记,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据将被视为在标记人被授予之日提交。
二、减轻罚款的实体标准及幅度。减轻罚款适用于对欧盟委员会认定违法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企业。《通告》规定,为了减轻罚款,企业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有关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显著增加了欧盟委员会已有资料的价值。增加的价值是指证据所提供的证明力的程度,使欧盟委员会有能力证明被指控的卡特尔。欧盟委员会一般认为,在事实相关期间提供的书面证据,其价值大于随后确立的证据;与事实直接有关的控告证据一般被视为其价值大于有间接相关性的证据。
在减轻罚款的幅度上,第一个提供具有显著增加价值的企业,获得30%至50%的减轻罚款;第二个提供具有显著增加价值的企业,获得20%至30%的减轻罚款;后续的提供具有显著增加价值的企业,获得不超过20%的减轻罚款。
三、对公司声明的特别保护。企业可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关于对卡特尔所了解情况的自愿声明(公司声明)。为给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公司声明被用于与适用共同体竞争规则无关的程序,从而对企业不利,《通告》设置多条规定对公司声明进行保护。例如,《通告》规定,仅异议声明收件人有权查看公司声明且不得对公司声明进行复制,同时只能将这些信息适用于欧盟竞争规则的司法或行政程序目的。
如果申请者向第三方披露了公司声明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将认为没有理由对公司声明进行特别保护。在程序中为其他目的而使用公司声明将被视为未与委员会进行真诚、充分、持续、迅速的合作。另外,如果为其他目的的使用发生于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了禁令之后,欧盟委员会可以在欧洲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要求法院增加对有关企业的罚款。
【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实际上就是对卡特尔宽大政策的规定。但此规定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借鉴欧盟竞争法中的宽大政策,并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应尽快制定相关实施条例,细化豁免和减轻罚款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为以后宽大政策的具体运作提供明确的依据。比如,对于完善标记的期间,相关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期间不宜过长,否则将使其他的潜在申请者处于不利地位,而且也不能保证调查顺利启动;又如在减轻罚款的幅度方面,由于我国反垄断实践刚刚起步,查处卡特尔等垄断组织形式比较困难,因此可考虑规定更大的减轻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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