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建筑工程施工中从架子上跌落,未经救治,A在120运送医院的途中死亡,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但是接受劳务者对其死亡原因存有异议。目前尸体已经火化。
问题: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23国卫规划发〔2013〕57号)的规定,《死亡证》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概念: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死亡证》的性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3、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医疗卫生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的情形: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因此,对于未经救治的分正常死亡很明确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医院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权出具死亡证明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不应当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5、延伸的问题:如果经过救治,但是属于非正常死亡,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法医解剖:
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的规定,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不论是否经过救治,非正常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属于法医解剖的范围,由法医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
结论: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用途仅是用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适用于正常死亡的情形。
对于非正常死亡,不论是否经过救治,均应当由公安司法部门进行法医学解剖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的死亡原因的确定,医疗机构无权出具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当然无效,不能作为认定死亡原因的有效证据。
该案中,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A的死亡原因,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确定举证不能的责任。A在未进行任何客观检查的情况下就出具死亡证明,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显然也只是主观的推断,缺乏客观性。而案件中当事的医生发现非正常死亡未向有关部门报告,与A的死亡原因的确定还是有一定的联系。依法行医,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能做的才去做,而不是靠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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