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1969年1月4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2月29日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公约》将“种族歧视”定义为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是取消或损害承认,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的任何其他方面平等享有或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
禁止种族歧视的目的是确保所有人,不论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二)《制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1973年11月3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7月18日生效,1976.中国政府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提交了批准书,并于同年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种族隔离罪”包括在南部非洲实施的类似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和方法,即,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群体对任何其他种族群体的支配地位并系统地压迫后者的不人道行为
种族隔离罪是对个人自由和生命权的蔑视。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为此,缔约国对被指控犯有种族隔离罪的人拥有刑事管辖权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该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月12日生效,1951.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向联合国提交了批准书,并于同年7月18日对中国生效。“灭绝种族罪”是一种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民族的行为,种族或宗教团体包括:
(1)杀害上述团体的成员(2)对该团体的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生命状态,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生命该团体强行将该团体的儿童转移到另一个团体
灭绝种族罪根据国际法构成犯罪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该公约于12月18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1979年,1981年9月3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公约》,并于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足以阻碍或否定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承认、享有或行使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文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五)《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行为公约》,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下称《禁止酷刑公约》)。《公约》于1984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87年6月27日生效。中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公约》,于10月4日对中国生效,1988年
“酷刑”是指为了获取信息和逼供而对个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破坏,使其遭受严重的痛苦或痛苦,这是由以官方身份行使其职权的人或在其煽动下造成的,同意或默许
酷刑严重侵犯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尊严,并对社会造成损害。因此,《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防止酷刑。
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1990年9月生效。中国于8月29日签署了该公约,1990年,并于次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该公约,“儿童”指未满18岁的任何人,除非适用于他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否则儿童权利包括:(1)生命权;(2)最大限度地实现生存和发展权;(3)尽可能地了解父母并受父母照顾的权利;(4)言论自由(5)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6)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7)隐私、家庭、家庭或通讯不得被任意或非法干涉,荣誉和名誉不得被非法侵犯,从事适龄游戏和娱乐活动,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9)受教育权(七)《发展权宣言》
发展中国家在1960年代首次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8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
该宣言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和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文化和政治发展,以便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发展人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以不断改善人民的福利在所有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和公平分配利益的基础上
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上,与会国一致重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发展权理念,使这项权利得到普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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