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市***区***房***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街*******号,负责人:****职务: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1月-2010年7月各项社会保险金共计******元;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3.请求被告返还原告风险金和管理费******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5年1月-2010年5月一直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公司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经过原告多次督促、催促,公司勉强为原告补办了2010年5月-2011年3月的养老保险,2010年8月-2011年3月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公司一直拖着没有为原告办理2010年5月前(2005年1月开始)的养老保险、2010年8月前(2005年1月开始)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原告因为公司不给其办理社会保险,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要求原告按照公司提供的样本模板写下相关材料,否则不办理相关手续,对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理睬。万般无奈,原告申请仲裁,经过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劳人仲裁字[***]第***号进行了裁定,原告不服。
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4]6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判如所求。
此致
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月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确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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