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成立的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0:22:33 315 人看过

一、代理关系成立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一)代理关系一般要件

1、代理关系属于意思表示行为;

2、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3、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关系特别要件

1、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代理的标的;

2、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3、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4、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二)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三)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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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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