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2:48 130 人看过

本文主要探讨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和有效性特征。

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是犯罪中止应当在那一个时间段内成立的问题。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目前,理论上针对危险犯,在自动消除危险状态的情况下,能否成立犯罪中止,还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我认为,首先,对危险犯如果持以危险状态发生为犯罪既遂形态的通态的通说观念,则在危险犯罪已经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况下(即使结果并不严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其次,在刑法理论上,结果加重犯与危险犯属于不同的具体犯罪类型,而关于结果加重犯,理论上的共识是只存在犯罪既遂形态,因此,在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实害犯的范畴。再次,我认为,肯定说中的第二种观点,从刑事政策意义上说,不可谓没有依据,在刑法中设置犯罪中止形态,无非是鼓励犯罪人悬崖勒马,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将该种情况从刑事政策意义上作为犯罪中止认定,则必须对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提出质疑。

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在自认为(确信)当时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决定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都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我认为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之一是比较合理的。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是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抛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理论上还有不同的认识。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有利于社会,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犯罪中止相关文章
  • 劳动争议中社会保险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2、《广东高院、广东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3、《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劳动争议:(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
    2023-06-09
    131人看过
  •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请教.我和丈夫想协议离婚,财产和孩子问题以商议好,但不知道是什么程序,问题如下:1.我和丈夫要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证明.2.协议离婚是不是需要去原来开结婚证的地方去办离婚呢,比如我们在上海开的结婚证,现在居住在北方,可以在北方离婚吗3.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吗?我丈夫人在国外的话,可以有什么办法不需要2个人都到场就可以办的呢最佳答案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三、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如果你丈夫在国外不能到场的话,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其他回答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
    2023-06-12
    494人看过
  • 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
    提要:船舶优先权(maritime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其设立的理由在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各国具体背景不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项目、行使程序等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对船舶优先权作了专门的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提供了较好的实体法保障。《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出台与实施,又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提供了程序法上的支持。但从海事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面的问题很多,如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间、行使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的问题与争议,《海事诉讼法》的实施也未能为实践中的全部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本文将简要分析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及特征,并通过典型案例重点阐述船员公司、清污公司等特殊主体是否构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以及实践中继受主体的三种产
    2023-06-05
    269人看过
  • 论股东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资本化公司风险防范内容提要:知识产权资本化之风险主要源自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公司资本运作两个方面。为防范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主体与标的物的适格要件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与程序的法律规制。一、风险考量: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法律规制源自知识产权资本化所生风险,该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资本本身所生风险和公司在知识产权资本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知识产权资本本身所生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其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知识产权之合法性为合法凭证所证实。如出资人以商标权或专利权出资,其商标权或专利权有无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或者受让该商标或专利的、经有关机构核准的合同书原件;出资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能否出
    2023-06-08
    75人看过
  • 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
    2023-03-23
    244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伪证罪的若干问题
    如何确定伪证罪,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总结和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兼顾公正与效率情况下,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对伪证罪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一、案例及疑难问题。犯罪嫌疑人甲是一个国有公司的经理,他利用职权将9000元公款据为已有。在检察机关讯问过程中,甲辩称其将9000元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副经理、司机及其本人三人中分了。副经理及司机表示在1997年年终并没有收取过年终奖金。根据副经理、司机的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将甲移送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副经理和司机在律师和起诉部门取证中表示:甲将该9000元公款作1997年年终奖金在三人中分配,副经理和司机从中分得3500元和1700元。检察机关再次取证中,副经理承认自己在侦查过程中所说的是实话,不过考虑到甲可怜,就为其作了伪证。而司机则外逃。基于这份证词和其他相关证据,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对甲作了有罪判决。甲
    2023-06-12
    282人看过
  • 受贿罪定罪中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最严重,也是最多发的犯罪,这种犯罪一旦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使公共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也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由于现实生活复杂性,使得受贿罪在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繁杂性,因此,本文从受贿罪在定罪中如何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些介绍,使读者初步了解了受贿罪及其社会危害。接下来,文章对罪与非罪中分别介绍受贿罪与接受馈赠、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亲朋好友之间请客送礼、离退休人员利用“余权”受贿的问题等等。本文在此罪与彼罪中作了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最后,综合谈了一下在侦查受贿犯罪案件应
    2023-06-11
    364人看过
  •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的若干问题
    一、混合主体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罪?所谓混合主体犯罪是指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在身份犯诸如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中,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所实施的行为能否构成受贿罪呢?回顾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1997年新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显然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但是新刑法的修订取消了此条,仅对共同贪污行为有所规定,而对混合主体的伙同受贿问题没有涉及。基于此,许多同志对新刑法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混合主体的共同受贿行为产生了模糊认识。笔者认为:依照共同犯罪的理论以及遵循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受贿的行为仍可以构成共同受贿罪。具体分析如下:1.共同犯罪只要
    2023-06-03
    466人看过
  • 信用卡诈骗犯罪认定中的理论争议问题研究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问题,笔者认为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此外笔者对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行为形式所存在的主要理论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务实客观的解释刑法。关键词:信用卡事后不可罚行为恶意透支单位犯罪一、信用卡及其界定上的理论争议问题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手段。它的基本功能是:(1)转账结算。(2)消费信贷。(3)自动存取款。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多数银行卡仍停留在借记卡水平上。所谓借记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先存款后消费的银行卡,持卡人在申领时需要事先向发卡银行存人一定款项,其支付的额度以存款余额为限,当存款余额减少到一定额时需要及时
    2023-06-11
    370人看过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论我国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
    本文获2007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论文一等奖□胡x晖企业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需要限制或禁止劳动者“跳槽”,而劳动者行使就业权和择业自由权是依照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劳动法和商业秘密法共同努力在不同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以形成利益平衡机制。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订商业秘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了一些基准性规定,构建了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操作性还不强,因此客观上造成了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适用困难。本文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商业秘密权的归属、合理竞业制度和特殊诉讼司法程序的构建等问题进行探讨。一、劳动关系和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所发生的有偿的职业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
    2023-06-13
    163人看过
  • 二手房交易中的若干问题
    一、在双房价格谈定的基础上尽量不要签(净收价)或(实收价)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除了房屋本身的房款外,还涉及到契税、交易手续费、中介费等多笔费用。如果只签一个“实收价”,必然给中介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碰到一些不法中介的话,等于制造了“暗箱操作”的温床,最后受到损失的还是交易买卖双方。因而专家建议,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把各款项弄清楚,千万不要只签一个“实收价”。二、(买卖双方见面)就该物业具体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此过程中介可能为了保护个人利益,有时安排见面的是假客户这里就需要业主本人自己小心为妙,不是见面人签字做主的尽量不要答应或承诺签署任何东西。三、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房款可进行资金监管银行或律师所均可办理。四、合同内容必须有中介重要条款(保证不吃差价一经发现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倍赔偿损失)专家提醒:见不到买客,最好不卖房;即使见到买客,也一定要看对方的身份证,以确定真实性非中
    2023-05-31
    128人看过
  •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实用性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过严,使部分商业秘密持有人在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司法救济。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中,对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则在上述三个条件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在那些尚不具备实用性,仅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技术开发资料中,除了那些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外(如图纸等),其他绝大部分的资料被人不经许可而拿走,却因该资料缺乏实用性而不构成商业秘密,难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应规定而得到相应保护。所谓实用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具体规定。将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2月修改的《关于某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2023-06-08
    276人看过
  • 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概述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20世纪农业生产在工业化成就的推动下,取得了显著进步和成就。同时,农业领域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时间的脚步已悄然进入了21世纪,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就是要在新的世纪里解决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因素和矛盾,从而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证农业的持久和永续发展,满足人们的基本食物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矛盾,这就需要研究农业的可持续农业涉及的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我国可持续农业战略的实现途径。二、我国农业生产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不合理的技术方式和不公正的农业经济秩序的作用下,农业生产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挑战,其危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深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主要表现为:(一)人口不断的急剧增长,粮食需求与日俱增。在上个世纪
    2023-04-24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中止构成犯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更多>

    #犯罪中止
    相关咨询
    • 期间中的若干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工伤期间应当按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发放。建议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待遇。工伤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按35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来电咨询。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工资的争议问题如何处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8
      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决方式是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
      提起诉讼 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