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某的犯罪构成来分析,其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单独使用假币行为尚不构罪),即明知假币是犯罪赃物而予以保管,但事实上又形成了对该假币的支配和控制,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据刑罚理论,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只成立一罪。故李某是构成窝藏赃物罪还是持有假币罪,应视两罪的法定刑轻重而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见,持有、使用假币罪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最高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对构成犯罪有数额要求;而窝藏赃物罪法定最低刑是管制,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构成犯罪无数额要求。因此,当犯罪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时,因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处刑更重,应认定为持有假币罪;当犯罪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下时,因一百七十二条不认为是犯罪,而三百一十二条认为是犯罪,就应认定为窝藏赃物罪。
综上所述,李某应定性为持有假币罪,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法院)
一、不知情下销赃处罚多久
不知情的情况下销赃,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不会被拘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犯罪所得的赃物。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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