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9:21:42 441 人看过

一、民法典对添附物的法律规定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法律上的物的特点

民法上的物,不仅具有自然属性,并且具有法律属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须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的感官所感触到。物的有体性,也是随着人们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不断扩张的。如电、声、光、热等自然力,原来人们不认为其是有体物,但在现代,其物质性则已为人们所承认。民法上的物须为有体物,只有物理学上的物质,才能为法律上的物。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也可视为物。如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该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为物权。

(二)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现代民法上,人为权利主体,而不能为权利客体。因而人身不能为法律上的物。不仅人身不能为物,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在未与人身脱离前也不能为物。以人的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能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三)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

民法上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若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也就不能为特定主体所有,从而也就不能用于交易。所以,虽为物理学上的物质,若不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也不为民法上的物。如电、热、光、气等,在人们不能支配前,不为物;而在人们能够实际控制和支配后,则为物。因此,民法上的物的范围随着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的增强而不断扩大。

(四)须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

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是有用的,才可用于交易。若不能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则不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就不为民法上的物。例如,普通的一粒粮并无用处,不为物;但若为一粒种子,就能满足人们的特别需要,属于物。如上引实例中,当事人以刘某的肾为交易对象,而在人身上的肾未脱离人身前不能为物,不能用于交易。因此,张某请求强制执行其与刘某的协议的要求不能满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04: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遗嘱继承相关文章
  • 民法典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
    2023-08-17
    481人看过
  • 民法典对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租赁物的登记对抗效力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七百四十七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二、成为租赁物的条件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出租物为内容,因此,租赁物必须能够适于这些目的,为此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物就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租赁物应当满足的条件如下:(一)租赁物须为有体物。租赁物必须为有体物是没有争议的,租赁物必须满足人们的生活要求,其使用价值要能够转移。看不到的东西是
    2023-04-12
    373人看过
  • 《民法典》中规定建筑物的
    一、《民法典》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吗1.《民法典》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2.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筑物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其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产权人可以依法实施转让。二、建筑物所有权转让需要哪些手续1.转移建筑物所有权,就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2.在实践中,各地各县市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指定或新设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登记。3.所以,除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外,落实具体各地各县的不动产监管,也要看各省市的实施细则而定,但通常是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4.确定办理的部门之后,就要按照下面的步骤来:(1)向当地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2)准备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详细资料。(3)登记部门接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会作出受理与否的决
    2023-04-19
    372人看过
  • 民法典上的遗弃物规定
    遗弃物又称“废弃物”或“抛弃物”。指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之财务。遗弃为物权丧失的方式之一,对于废弃物,任何人可以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在任何情况下,遗弃物都不能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而在民法
    2023-08-17
    427人看过
  • 添附物的物权归属
    就附合这类典型的添附形式而言,财产一经附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如果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则由不动产人取得包括动产在内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果是动产附合于另一动产,则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全部的财产所有权。例如某装潢公司自行购买了材料为某大厦进行装潢,工程结束后,他取得的只能是债权,即向大厦(或合同相对方)要求补偿装修价款的权利(即求偿权),而不能是大厦内的装潢设施的物权(该物权应由大厦的物权人享有)。而对混合而言,一般涉及的是动产。添附的财产一经混合于他物,产权即发生变化:应视为按份共有关系。可按共有关系进行双方的混合财产分割,但主观上对发生混合存在过错或混合前财产品质相对较差的一方,应当酌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加工而言,通常涉及的仅是动产。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加工之前,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则加工后的成品应归提供用以加工之物的物权人所有,由其酌情给予加工人补偿适当
    2023-08-16
    360人看过
  • 民法典对定金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何规定?
    定金合同权利一般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是不能转让的。不得转让的具体情形有: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这个债权的性质不适合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房屋交定金违约购买房屋交定金,收受定金的卖方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是给付定金的买方违约,定金不能退,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7-06
    182人看过
  • 民法典对业委会和物业的规定解析
    增设居委会为指导和协助主体;完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票权比例;增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专章;明确了业主大会的解除权,甚至是任意解除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及时退出、配合交接等义务及附随义务。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有何新规定民法典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有: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这是业主的义务。2、业主若是在期限内没有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进行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时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3、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前提是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4、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热、供水、供电、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23-07-06
    353人看过
  • 2024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怎么规定的1、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3、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二、高空抛物最高可按什么罪名入刑1、关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
    2024-03-30
    113人看过
  • 《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二、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
    2023-06-19
    178人看过
  • 民法典法律对违约金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对违约金的规定是:约定的违约金需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或过分低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4-07-31
    310人看过
  • 2024民法典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对于提存物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存标的物,并且通知债权人。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
    2023-12-02
    349人看过
  • 添附物的求偿权
    不当得利
    以财产添附中的附合为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主物的所有人取得财产(包括从物)的所有权,并非是无偿的,因添附丧失权利或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主物所有人求偿。这种求偿权应当如何保护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应按不当得利处理。笔者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一般指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使他人受损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发生添附者,多为当事人之间有过约定。所以,将之界定为不当得利似属牵强。另外,按不当得利处理,由取得添附的不动产所有人按照原动产价值返还给另一方,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会加重不动产所有人的负担,对其亦不公平。例如乙承租甲的房屋开饭店并装潢,但不久门前即遭市政建设改造,致使该房根本无法经营餐饮业,如一律折价给甲,对甲显然不公。当然,如果不给予乙一定的补偿,则对乙也不公平。求偿权就是请求补偿的权利,而不涉及物权
    2023-08-16
    227人看过
  • 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坠物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什么高空坠物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故意伤害罪,严重情况下还会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高空抛物砸死人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涉嫌
    2023-08-18
    297人看过
  • 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缴纳的规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物业费缴纳的规定: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
    2024-05-13
    255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遗嘱继承又被称为指定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完全不同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主要针对被继承人在生前订有有效遗嘱的情形。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程序都必须满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这就是遗嘱继承的执行效力。... 更多>

    #遗嘱继承
    相关咨询
    • 民法典附则对预约合同有哪些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18
      我国《民法典》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是这样的: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添附的概念,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添附的概念在民法理论中,添附是混合、附和、加工三者的总称。附合是添附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相结合成为一物,形成新的财产。在民法理论中,动产所有权可以因添附中的附合而取得。附合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和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一般原则是,依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二、房屋租赁中添附物包括哪些方面何谓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添附物包括
    • 《民法典》 对抵押物规定都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21
      1、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
    • 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如下:1、物权保护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附件民法典侵权的法律后果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2-28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