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2005年4月5日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8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的意见
为保障本区域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精神,严格遵守拆迁工作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加强区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完成搬迁的,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区、县房地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市、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区房地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行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三、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
(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房地局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及裁决书、裁决活动、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拆迁当事人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二)认定区房地局裁决内容合法、适当,裁决活动符合法定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社会稳定副区长共同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区政府批准行政强制拆迁的,由区政府批复告知区房地局,同时将批复抄送区建委、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办、区公证处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认定区房地局裁决内容违法或不适当,裁决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政府分管城建副区长、社会稳定副区长审批同意,退回区房地局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附则
(一)依据区政府的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区房地局应当提前15日向被拆迁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协调、组织、实施等,依据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宝府[2002]48号)的规定程序操作。
(三)本意见自2005年5月8日开始实施。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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