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芙蓉新区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5:05:34 3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在选址和设计阶段。2)申报资料和现场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至9673-1996、GB16153-1996,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和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要求。

二、办理材料

说明书内有卫生篇章,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存在的卫生问题及拟采取的卫生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大型建设项目提交。一般建设项目可提供施工装修说明。

无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大型建设项目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如没有《营业执照》,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企业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无游泳场所须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大型建设项目需提交。

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有中央空调的提供。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委托代办的提交。

无或者提交负责人的委托书。委托代办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韶关分厅卫计局网站(网址:http://wsbs.s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市卫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的,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受理窗口公开,并在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b)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向韶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a)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b)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c)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经审查,经审查,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项目核准有关条件要求的,向申请者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者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作出许可决定的,在20日内通过市卫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5.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行政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电话查询(电话:0751-8877843)和网上查询(网址:http://wsbs.sg.gov.cn/)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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