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12:58 119 人看过

[内容提要]: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二重性,竞争的开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它们是竞争规律导致的结果,反过来又阻碍了竞争的进行。为了确保竞争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世界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均十分重视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已于1993年9月2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6年多来,对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解时易造成歧义,不利于操作,有必要对相关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以使其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在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客观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样规定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但是在实践中,认定经营者的主观故意往往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在调查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如果有证据表明经营者的主观上有排挤竞争对的故意,如威胁竞争对手退出竞争领域的言论或书信等,在客观上又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对经营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就比较容易。但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该经营者完全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甚至是一些合理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所以,考察经营者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针对性,众所周知,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手段,无论是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还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都充斥着错综复杂的价格竞争行为,这里,既有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将竞争对手排除之后再恢复原价或任意提高售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存在一些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正常的贸易做法。例如,当一项新产品刚开始进入市场时,经营者为了测试市场的反应,需要试行一段时间的实验性价格,以确定比较适当的市场定价和自己的市场份额。又如,当企业产品的一部分成本已经固定,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的固定成本已经支出,停止生产损失更大,故经营者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销售商品可能是渡过经济不景气时期惟一的选择。这是因为,虽然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构成商品主要价值的成本是影响商品定价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因素,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决定着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经营者面对不同状态的市场,必须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使企业得以发展或维持,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能够得以维持就是最大利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和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就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因此,为完善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加以细化,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应对成本的概念、构成、分类进行研究。

一成本的概念及构成

成本的概念散见于各个学科之中,不同学科以及不同学科的不同分支对成本所下的定义亦有所不同。

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成本的理论概念。马克思曾经指出: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用公式来表示是W=C+V+M,如果我们从这个产品价值中减去剩余价值M,那么在商品中剩下来的,只是一个在生产要素上耗费的资本价值C一V的等价物或补偿价值。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成本价值。马克思在这里称为成本价值的,指的就是产品成本。据此,可以得到产品成本的理论计算公式为:产品成本(C一V)=产品价值(W)一盈利(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二者都是商品经济,马克思的成本价值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马克思从耗费角度和补偿角度,在理论上给予成本一个完整的概念,揭示了成本的经济实质。但是,在市场经济实践中所使用的成本概念与理论概念是有差别的,其根本区别在于理论成本只包括构成产品价值的一切生产性支出,不包括不构成产品价值的非生产性支出。虽然非生产性支出严重地说并不属于成本,而是纯粹的损耗,但如果不能得到补偿,企业将无法维持,必须按一定的标准分摊计入成本。因而实际应用的成本范围要大于理论成本的范围,它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西方会计学将成本广义地定义为达到特定目的(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购设备、存货)而发生的或应发生的价值牺牲,它可以用货币单位加以衡量。我国目前缺乏权威的成本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现行有关企业会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均未直接给成本下定义,而是采取通过规定哪些费用可以计入成本的方式来间接明确成本的作法。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中已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成本概念,即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

二成本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可能将成本进行不同分类,如按照成本的职能,可以划分为制造成本和非制造成本两大类;按照归属成本目标的难易,可以将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这二种成本的分类方法,是目前我国经济界习惯的做法。但与经营者的竞争动机不具有直接关系,不足以说明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所以我们着重介绍下列二种分类方法:

1.按照成本的习性来划分,可以将成本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类。固定成本,是指在一定业务量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其总额下随业务总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保险费,管理人员工资等。变动成本,又称为变量成本,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其总额随业务量总数变化相应发生变化的成本。如工人的工资,原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和就构成总成本,在总成本中,固定成本一般对价格影响不大,而变动成本随时因产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发生变化,直接影响企业对商品的定价,是企业经营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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