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52:08 96 人看过

建住房[2006]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们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

四、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

五、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六、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8: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坚决制止带资搞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本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和自身实际,在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基建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盲目上新的开工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致使资金拖欠严重,建设效益欠佳,并造成新的“三角债”,加剧了通货膨胀,干扰了国家经济建设。对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计划部门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基建(含房地产)投资规模,把好立项和新开工项目审批关。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建材生产(经营)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得上新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备案。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并存入建设银行,建设主管部门凭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建设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基建报批手续,资金不足的
    2023-04-22
    162人看过
  • 关于终止合同通知的规定
    合同终止通知的规定合同终止通知的方法: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该方法应满足以下条件:足以证明:。您已将通知发送给另一方2。发送通知的时间3。说明通知的主要内容。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根据一般情况及时到达通知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导致有权终止合同的其他事实3。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权利。明确表达终止合同的意图5。保留对另一方违约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利合同终止通知范本:XXX先生:根据贵公司(卖方)与我(买方)于X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绥房合字第XX号),xxxx(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截至2005年9月30日,贵公司仍未将已验收的商品房(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路10号浩景花园XX栋XX号房)交付我使用,逾期已达180天。因此,我提议终止该商品房的销售合同请在本终止合同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内退还我的全部款项,按我累计付款的2%向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我因相关
    2023-05-07
    23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确保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3号文件)及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不仅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严格的要求。当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体现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就是要抓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前段时期克服困难,近期建设规划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从总体上看,工作进展情况仍不平衡,一些地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进展缓慢,与上述文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如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3-04-22
    491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
    2023-06-10
    10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查处制作销售盗版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1999年以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销售盗版标准设计图集的举报,并反映所购标准设计图集图面模糊不清、质量低下、影响使用。经调查,某些地区确有制作、销售盗版标准设计图集的行为,甚至有的是本行业内部图集销售部门所为。这种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标准设计管理部门和编制单位权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造成标准设计市场混乱,而且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清理整顿标准设计市场,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0年一季度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2000年3月底前函报我部勘察设计司。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部勘察设计司、全国标办将组织抽查,并不定期地开展打击盗版行动,对制作、销售盗版标准设计图集的,要对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制作、销售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规划单位资质换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规划单位资质换证问题,我部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中规定:“事业性质的规划单位,须设立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并以该企业名义申请换证。”考虑到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需要和规划单位改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规划单位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政企分开,实行勘察设计企业财会制度的规划单位,按条件予以换发证书。2.对尚未改制,目前仍实行差额补贴的规划设计单位,同意予以资质换证,在证书注明有效期两年。3.对在第一批资质换证中已换证中已报送申报材料的规划单位,在初审时予以受理;未申报换证的规划单位,可以在第二批资质换证时申报。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城房经字[1987]第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2月1日以(87)财税地字第030号文,发出《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通知中说:“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根据具体情况,与税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房管部门经租房产的居民住房与非营业用房的房产税问题。
    2023-06-07
    118人看过
  •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部门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所以违章建筑物是可以随时拆除的。《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第4条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一、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有哪些(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办理,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二)处理和处罚阶段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
    2023-02-20
    38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规划部门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一、规划部门违章建筑如何认定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没有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兴建的建筑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
    2023-04-12
    106人看过
  • 关于制止在外环线绿化带内滥占土地违章建设的通知
    河西区、各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局:外环线绿化带建设,是实施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我市农业结构,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前在绿化林带建设中发现的一些滥占土地、违章建设现象,为保证外环线五百米绿化带的实现,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禁滥占土地。任何建设项目,都要服从天津市总体规划方案。外环线五百米绿化带内及外环线内四个郊区辖区范围所有用地和建设项目,要经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二、各郊区人民政府近期在外环线五百米绿化带内及外环线之内各乡(镇)的农民住宅、乡镇企业用地和建设方案,要尽快报市规划局、市土地管理局审批。三、外环线绿化带内凡属滥占土地、违章建设的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由市规划局按违章建设给予罚款处理,并将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土地管理局严格审查。
    2023-04-22
    25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城市规划法》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制度。为此,建设部决定在1998年度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执法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检与国家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规划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的基础上,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抽查;二、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为:1.在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权的问题上是否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2.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规划管理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3.在国务院“国发〔1996〕18号”
    2023-06-06
    28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84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84号令”),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定范围和内容核定及换证范围为全国现持有甲、乙、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拟核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84号令的有关规定、按本通知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取得相应的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核定和检查的内容按“84号令”确定的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掌握,主要包括:1.是否符合“84号令”规定的相应的资质标准;2.近年来承担城市规划编制及有关技术工作的业绩;3.单位内部管理情况。二、组织实施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
    2023-06-10
    16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加强对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其资质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在建筑市场中更好地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对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建设部所属企业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由部主管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部直属企业和部主管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投资并控股成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二、建设部授权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部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查、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三、部所属企业申报资质,均应经过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审批。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质审批。五、部所属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与其他非部属单位合资成立,但不
    2023-04-22
    223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政府部门出台了哪些关于规范集资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对已购住房的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价格按照建房上年末相同区位、相同结构的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执行,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对于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或以政策性租金租住公房的职工,申请参加集资建房的一律退出原购住房或租住公房。退房价格按照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时职工个人实际交纳购房款数额退还。五、各单位集资建房先由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人员资格认定和预先办
    • 违规建房归哪个部门管,归哪个部门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4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 关于拘留通知怎样制作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13
      1、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2、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写明原因附卷;无法通知的,尖当报告检察长,并写明原因附卷。 3、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被拘留人家属中或其所在单位。
    • 关于禁止请假的通知合法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14
      关于禁止请假的通知不合法,可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虽然单位有批假权。但是,如果员工请假是合理的,也有休假权,公司不给假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如果员工提交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病假条、病历和就诊发票的,用人单位不批准则违反法律公平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员工提出请事假的,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
    • 部门规章由谁制定呢?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3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