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务上的权力的行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再次,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擅离职守、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存在身份论和公务论的争议。身份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一种职务型犯罪,作为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公务论则认为,犯罪主体是否国家工作人员,应以是否从事公务来决定,而不问其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身份;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将身份与公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身份,如果不具有资格身份,则不可能从事公务,而具有资格身份的人,如果从事的仅仅是劳务,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对于本罪主体需要结合渎职罪的一般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四、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什么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
282人看过
-
渎职罪行中的食品监管
240人看过
-
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有什么规定
455人看过
-
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是什么?
166人看过
-
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内容?
176人看过
-
如何认定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348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失职渎职构成什么犯罪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8可能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具体量刑情况如下: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要件是怎样的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7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笔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也属于渎职犯罪,故本罪的客体可认定为食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区别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5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与食品监管渎职罪区别,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
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包括什么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5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是指: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
-
什么是渎职罪?如何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福建在线咨询 2023-12-08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