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期房是否合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32:50 114 人看过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也就是说,期房转让的限制仅仅是对期房转让不予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而不影响期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购房人转让期房如何处理

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房采取的是预售制度,即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就可以与意向购房人订立合同,收取首付款。通常在开发商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至建委颁发房屋的产权凭证之前,房屋是没有产权凭证的,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然而,在这个特殊的期间内,存在着部分购房人将所购期房出售的情况。那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第一,期房的原购房人可以与意向购买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待期房原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凭证后协助意向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此种方式的风险很大,存在着原购房人违约的可能性。

第二,期房的原购房人与意向购买人和开放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原购房人退房,意向购房人重新购买该房,相应的发票和合同有开发商重新办理。此种方式下,由于开发商需要将原来的预售合同废除,就是说需要到建委重新进行“网签”备案,因此,手续非常繁琐,开放商往往采取收取高额“手续费”才同意协助办理。这样就导致此种方式的成本非常高,当然,安全性也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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