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近十多年来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使得土地需求量激增,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此同时,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且大多表现为集体上访或农民告政府的行政诉讼。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征用土地用途的界定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才可以行使土地征用权。但是我国法律对何为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更加明确的法律界定,对公共利益项目的范围,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范围都缺少法律上的说明。有些建设项目,如道路桥梁、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界定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项目可能不会有太大争议。但是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特别是城市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是不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就经常产生争议。此类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常以并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而拒绝征用;而城市政府则认为,房地产开发虽具有经营性质,但其目的还是炒了改善城乡人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城市发展,因此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目的,不仅影响到征用权的行使,而且也经常影响到农民所获补偿的高低。那种纯粹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一般由政府财政支付各种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相对较低。而且有经营性质的共存上征地,现在许多地方都是由具体的开发商支付补偿费,而且补偿标准往往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不将此类建设项目列为公共利益用地,则农民既可以将此作为反对征用的理由,还可以在非征不可时与有关的开发商就征用价格讨价还价。所以征用目的3界定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某市政府决定征用某村集体土地建一座体育场,该村农民以建体育场并非公利益目的为由反对征用。他们认为该项目昌由某烟草公司投资兴建的,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对体育场的经营获取经济利益。某市政府则认为兴建体育设施就是为活跃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其建设目的的公益性是不容置疑的。建设项目虽然不是由政府直接投资,但这并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公益性质,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都是通过多种速效渠道进行的。投资者对所建项目进行经营以收回投资成本并获益,虽具有经营成份,但其经营所产生的客观效果仍然丰富的城乡居民的文化生活,经营成份并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的公益性质。此案最终以村民败诉告终,但为此而引发的集体上访却持续了多年。
2、因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产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是土地征用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是按产值即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农业生产收入的3——6倍,最高不超过30倍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标准确定原则本身有许多缺陷(本书第二章曾有论述),也是引发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祖祖辈辈使用的土地被廉价征用后搞房地产开发,转手就可获得巨额暴利,农民心有不甘,要求分享土地利益的愿望不能实现,引发纠纷就不足为怪了。另外,补偿标准弹性过大,补偿标准缺乏稳定性,如前三年连续大灾,产值怎么确定?这些也是引发急争议的重要因素。
案例二:某村的数亩土地被国家征用建设高速公路,按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被征土地每亩有数万元的补偿,补偿标准虽不高,但经过反复做农民工作,还是顺利完成了土地和下用工作。但时隔不久,又要征用该村土地建设大型仓储基地,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前次征地修高速公路的补偿标准基本相同,但却引起了村民的强烈反对。农民在提高补偿标准的要求未得到满足后便拒绝腾地,当地政府虽通过法律程序欲强制执行,但因村民的强烈反对几度中止。最后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只好中途撤资。3、因法律适用冲突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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