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21:53:39 61 人看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

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后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对接近或已超过上述年龄的乡村医生以及已离岗的乡村医生,不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事关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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