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其中:1)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2)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马鹿(Cervselaphs)、大壁虎(Gekkogecko)、虎纹蛙(Ranatigrina)、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personats)、爪哇禾雀(Lonchraoryzivora)、美洲鸵(Rheaamericana)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第一批)和省林业厅后续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原件
需提供原件核对。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需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需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写明“与此件原件相符”,申请人签名。
需提供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写明“与此件原件相符”,申请对象盖章。
需提供原件核对。
(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2)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需提供原件核对。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批。受理后,市林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窗口办结,予以批准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受理后,市林业局组织对申请资料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出具《广东省林业厅委托事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10路6号大院金源盛世1号楼2楼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28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年)
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201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全文)粤府办〔2015〕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180项,农业厅201项,林业厅95项,卫生计生委146项,工商局10项,安全监管局10项,食品药品监管局238项,统计局1项,知识产权局19项,旅游局36项,侨办1项,粮食局11项,监狱局1项,戒毒局21项,外专局1项,中医药局22项,人防办98项,保密局1项,档案局3项,盐务局24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对取消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行实施,并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要切实做好衔接,并加强对市县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好;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省各有关部门不再直接实施,要将职能重心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并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有关行政职能事项调整后,省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优化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职责,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相关责任落到实处,并推动相关事项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受理办结。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省编办反映。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调整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3日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特许捕捉证。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01年)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1992年)
第十二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一点一、委托事项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其中:
(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
(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马鹿(Cervselaphs)、大壁虎(Gekkogecko)、虎纹蛙(Ranatigrina)、费氏牡丹鹦鹉(Agapornisfischeri)、黄领牡丹鹦鹉(Agapornispersonats)、爪哇禾雀(Lonchraoryzivora)、美洲鸵(Rheaamericana)等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第一批)和省林业厅后续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物种。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15年)
附件二行政审批指引:(一)申报材料:1.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书、《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固定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以协议方式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其中:(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2)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5.证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1)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2)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物种驯养繁殖档案或收购种源的许可文件;
(3)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
(4)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成分原料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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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国法律禁止什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28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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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由谁批准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9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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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条件重庆在线咨询 2024-03-29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具备技术和人员;3、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4、确保野生动物具有必要活动空间;5、具备相适应的场所;6、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7、必须建立物种个体数据;8、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