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常规体检,竟让她处女膜破裂!
高女士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单位组织的体检对于她来说,还有些新鲜和陌生。有些懵懂的她,老老实实的遵循着体检表上的项目,陆续进行了各项检查。
这是我到单位以后第一次体检,上面有一项是妇科。高女士说,进到屋内后,这个大夫就接了个电话,开始问我结婚没?我说没有,问我有性生活没?我说没有。随后大夫说让我把内裤脱了,要开始给我做检查。
高女士表示,在进行检查前的问询时,负责医生手里的电话始终没有挂断。在她把个人情况告知了医生后,对方对小高进行了常规的妇科检查。因为我也从来没做过这类的检查,我也不知道什么流程,然后她拿出一个叫窥器的东西,我说不检查行不,她说就取一点分泌物,然后她就开始用窥器做检查,我说再三说疼,后来我就不让她检查了,我下来一看就出血了。
在小高的要求下,院方的相关负责人赶了过来。经过检查,院方表示让高女士再找一个医院鉴定一下。下午的时候去了医大二院,当时检查的医生说没啥大事,基本上还挺好,然后我就说给写个病志,这医生就是不给写。
基本完好,这个结论其实无论对当事医院和小高来说都是个好消息,可是,既然已经有了结论,检查的医生为什么不给出具病例呢?小高的心里不免还是有些不托底。我怀疑负责检查的医院和一大二院疏通好关系了。高女士表示,要是完全没事就写完全没事呗,但大夫写基本没事,未见明显裂痕。
两份验证报告,结果却大相径庭!
拿到了这份让她疑虑重重的病历后,高女士决定自己再去做一次检查。第二天,小高再次来到了前一天为他做检查的医院。但是这一次检查的结果却与上一次大相径庭,同一家医院的第二份检查报告上,明确写着,处女膜6点和8点可见微小裂口。
拿到这个检查结果后,高女士的心情十分复杂。再次检查过程,发现有一个破口,我之前不知道未婚不能接受窥器检查,我感觉医生具备专业的素质,她可以去进行判断,我反复问医生不检查行吗,我毕竟我没结婚,没有男朋友,我以后找对象方面因此受到很大打击。我现在每天就想这件事,上班我都没法上了,没法面对未来。
此后,高女士多次与医院方面进行接触,最终,对方的代理律师那里,得到了这样的答复。
高女士表示:院方律师说一万块钱以下,可以和我谈,一万以上我做不了主,此前院方对这件事没否认,今天我再去就有点否认了,我折腾不起了,今天我再去就要求赔偿一万,他们说五千。非让我出示证据,我感觉他们有点否认事实了,逃避责任呗,我觉得造成今天这个事最大的原因就是医生失职。
律师:医生有过错,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7月14日上午9点,记者和高女士一起来到了之前为她做检查的医院,一位姓程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们。他表示,院方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但是结果和高女士说的有一些出入,当时给她检查分泌物时所用的棉签和窥张器都没有血。
而面对记者这些器具是否保留下来的疑问,这名工作人员却表示:当时给扔了。
随后,这位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了小高体检当天的情况。他们报的是团检,团检都是一项一项列好的,在我们妇科检查时的门口也提示了,要有过性生活的才能检查。这名工作人员说,我们也问大夫了,大夫也问她了,有没有性生活史,她说有。
对于高女士负责检查的医生一直在打电话的说法,这名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回应:她进来的时候是接了个电话,但之后就撂了,并不像小高说的一直在打,我们规定在接诊患者的时候是不允许的。
尽管始终没有亲口承认院方存在过错,但这位工作人员还是表示,医院方面愿意支付给小高一定金额的赔偿。院方表示可以赔偿小高半个月的误工费,加上交通费共计两千元,尽管处女膜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是比较重要的,但不构成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标准,院方表示法律规定,只有造成伤残了才能给精神损失费。
对于小高的遭遇,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表示:如果小高的叙述属实,那么医生是有过错的,院方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双方说法有出入,小高可以提出赔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如果调解有效,达成协议的话,还需要到法院备个案,确定一下结果的有效性。
另外,在陪同小高去医院体检中心时,我们的确在妇科检查室门前看到了这样一条温馨提示,提醒检查者须是有过性生活者。那么,这样的一则提示,是否就能让医院规避责任呢?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律师:医院有义务在醒目位置做出这样的提示,但并不是有了这样的提示,医院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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