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1:20:09 295 人看过

中止工伤认定是指由于某种特殊的情况,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意欲暂时停止工伤认定,那么,关于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一般来说,中止工伤不属于法律事务,不进入行政诉讼,但是国家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将中止工伤纳入行政诉讼。

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有两种观点,但是通常认为都可以进入行政诉讼。我们一起看一下。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这些规定都表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与工伤认定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在有关部门未作出之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中止情形消失的,再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不服,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是否具有可诉性,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可诉性。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看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反之则无权。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过程中有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而在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如果继续等有关部门作出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样就会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时限,而采取中止不计入认定工伤时效的一个暂时性措施,实体上对申请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五种情形,也就是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近亲属)或有关机构对“(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排除法的原则,其他情形是不能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里并没有提及中止工伤认定行为,而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纳入法院受理范围,这种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效力如何,是否与上位法冲突,也是值得探讨之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中止通知书虽然不是工伤认定结论,但并不能肯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一点实际影响。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1月1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初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9日 04: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关于行政机关在再审行政诉讼中能否举证的探讨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当其举证不能时,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但当行政机关在一审诉讼中,因未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再审诉讼中,行政机关能否向法庭举证、所提供的证据法庭能否采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均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以操作。笔者曾审理过一起原审原告郭某诉原审被告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案,在审理中就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案情是这样:原审原告郭某(女)与原审第三人刘某(男)于2000年10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二个。原审原告郭某曾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于2002年1月至3月在某市医院住院治疗,痊愈出院。后因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于2004年8月到原审被告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领
    2023-06-06
    428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案例: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孙某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孙某从公司办公大楼下楼,欲至院内停车场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脚滑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可行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可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2023-07-05
    365人看过
  • 一方进行仲裁的话是否需要对工伤认定进行中止
    不用中止,进行仲裁也需要工伤认定。中止审理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理的活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7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就是说,要具备上述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才可以申请中止审理。而本案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工伤认定书》,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已对王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伤残9级,不存在“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其他法定事由。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
    2023-04-27
    357人看过
  • 行政诉讼是否中止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是否中止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二、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一)复议后提起诉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下规定: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机构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直接提起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
    2024-01-14
    317人看过
  • 关于中止工伤认定有哪些法律规定
    1、关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暂停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暂停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发生争议在法律解决过程中(2)需要相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作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3)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伤认定难以作出决定(4)法律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规章制度工伤认定终止后或者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鉴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工伤鉴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过期)的规定,因日常生产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临时指定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
    2023-05-02
    379人看过
  •  在异地能否进行工伤诉讼?
    工伤待遇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若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两个地方,劳动者可以选择管辖地仲裁维权。但需注意,如果异地不是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无法律依据,不应被法律认可。目前,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仍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关于工伤待遇赔偿的劳动仲裁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别在两个地方,劳动者当然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管辖地,去异地仲裁维权。另外,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由此可知,虽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地,但主要办
    2023-10-26
    23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期限是否中断中止?
    一、行政诉讼期限是否中断中止?行政诉讼期限是不适用中断中止。行政诉讼有起诉的期限,但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中断,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误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
    2024-01-14
    411人看过
  • 行政诉讼能否直接进行?
    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2023-07-16
    393人看过
  • 申请人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能否提起诉讼
    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予支持。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行政事实行为,虽然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一般是因需要有关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是程序性行为,其目的不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也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实体上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不具有可诉性,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的解决途径。工伤认定部门中止工伤认定的目的就是让申请人提供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结论,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应及时回复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并书面提出恢复工伤认定的申请,如工伤认定部门仍然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在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做出期限60日后,当事人可以行政机关的不
    2023-08-02
    167人看过
  • 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认定工伤
    一、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认定工伤发生工伤纠纷后,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符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直接认定工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2023-05-18
    394人看过
  • 退休职工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人员不能认定工伤。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退休员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偿吗公司聘请退休人员所签署的聘用合同并非劳动合同,而应认定为雇佣合同或称劳务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期满后不续签应予补偿的,则无需补偿。因为雇佣合同为民事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执行,而不能适用劳动法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
    2023-03-05
    145人看过
  • 劳务关系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须提交哪些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二、哪些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
    2023-03-10
    104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行政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如何应诉行政诉讼一是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行政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
    2023-08-01
    375人看过
  • 关于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的确定:1、原告的确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被告的确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如何上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
    2023-06-27
    107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它的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 更多>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关于工伤认定能否中止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
    • 行政机关能否申请诉讼中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中止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
    • 工伤认定中止能否起诉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7
      像你这种情况,应当是先做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才可以。这种工伤的案子,不是去法院起诉,而是要进行劳动仲裁的。不服仲裁决定,才能去法院起诉的。
    • 行政诉状中能否撤销工伤认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1
      撤销工伤认定纠纷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