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1:20:09 295 人看过

中止工伤认定是指由于某种特殊的情况,受害人或者其家属意欲暂时停止工伤认定,那么,关于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一般来说,中止工伤不属于法律事务,不进入行政诉讼,但是国家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将中止工伤纳入行政诉讼。

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有两种观点,但是通常认为都可以进入行政诉讼。我们一起看一下。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这些规定都表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与工伤认定有直接关系的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在有关部门未作出之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中止情形消失的,再行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不服,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是否具有可诉性,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具有可诉性。一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对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看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反之则无权。中止工伤认定的行为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过程中有部分结论需要由有关部门作出的,而在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如果继续等有关部门作出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样就会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时限,而采取中止不计入认定工伤时效的一个暂时性措施,实体上对申请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五种情形,也就是涉及工伤认定和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受伤职工(近亲属)或有关机构对“(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排除法的原则,其他情形是不能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这里并没有提及中止工伤认定行为,而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中止工伤认定的通知纳入法院受理范围,这种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效力如何,是否与上位法冲突,也是值得探讨之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是,中止通知书虽然不是工伤认定结论,但并不能肯定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一点实际影响。二是,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具体的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1月1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初的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23: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中是否有中止?
    1、行政诉讼中有中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一、行政诉讼时效是多久?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
    2023-02-28
    357人看过
  • 工伤认定申请能否中止
    1.工伤认定申请能中止。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由此可见,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期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一、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1、按要求用碳素笔填交《XX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表1)一份(附近期一寸彩照2张);2、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工伤职工原始病历资料,病历资料要完整,包括首诊病历、入院首页、诊疗经过、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及各种医疗检查报告单、X光片、CT片、MR片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出院后的诊疗病历等;4、职业病患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书和肺功能等检查报告等;5、肢残、
    2023-04-02
    177人看过
  • 关于事故认定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做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五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
    2023-04-23
    335人看过
  • 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孙某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孙某从公司办公大楼下楼,欲至院内停车场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脚滑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法律上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合同的缔约过失。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案
    2023-03-12
    402人看过
  •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书
    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书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对被告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原告先后两次提出了复议申请。200X年X月X日,省劳动厅予以维持原工伤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没有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与客观事实脱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认定书中的当事人曹某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其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则至关重要。即使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做扩大解释,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所有生产、办公区域,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职工本职工作及衍生的相关事务,也无法把曹某被撞伤在远离厂区的马
    2023-04-21
    180人看过
  •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书
    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申请书原告:某公司被告: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对被告200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号工伤认定书,原告先后两次提出了复议申请。200X年X月X日,省劳动厅予以维持原工伤认定书。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没有事实依据,适用的法律与客观事实脱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认定书中的当事人曹某是否符合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其发生事故伤害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是否在工作场所、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则至关重要。即使对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做扩大解释,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所有生产、办公区域,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职工本职工作及衍生的相关事务,也无法把曹某被撞伤在远离厂区的马
    2023-02-18
    189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不服中止工伤认定可否进入行政诉讼?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7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会不会直接影响已作出的工伤认定而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呢,中止工伤认定能否进入行政诉讼,答案是不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
    •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中止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7
      不应当中止审理。理由是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未生效的劳动仲裁书为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明显错误。无论是否等到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最终结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都已经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关于工伤认定能否中止赔偿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
    • 行政机关能否申请诉讼中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中止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11
      1、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碍后十日内提出延长期限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诉讼时效中止。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